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2/17 | 颁布日期: | 2011/02/17 | 
            
          
         
        
          
            
              
                |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2/17 | 
              
              	| 颁布日期: | 2011/02/17 |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