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2/23 |
颁布日期: |
2011/02/23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2/23 |
颁布日期: |
2011/02/23 |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
(甬卫办妇社〔2011〕2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2011年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1年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
2011年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改精神,紧紧围绕医改提出的目标任务,以重基层、强基础、建机制、壮队伍、抓规范为抓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妇幼保健均等服务,推进妇幼保健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工作指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重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综合达标率100%。
--以县(市)区为单位,产前筛查率80%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0%以上,出生缺陷率控制在 160/万以下。
--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7‰以下。
--以县(市)区为单位,婚前医学检查率稳定在80%以上,第二轮(2010-2011年)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检查率6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妇幼保健网络
一是进一步完善以机构用房、设施装备和人员队伍为重点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以妇保和儿保门诊为重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三是进一步明确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的妇幼保健工作职责并切实履行。四是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网底的三级妇幼保健网络。
(二)对照标准夯实基础,开展专项创建活动
一是积极做好等级妇幼保健院的新一轮评审准备工作,力争市妇幼保健院创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鼓励慈溪市、宁海县和奉化市妇幼保健院创建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二是研究制订无住院部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星级妇保和儿保门诊创建标准,并启动创建。三是研究制订婚检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四是继续开展省、市级规范化孕妇和育儿学校创建活动。
(三)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一是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市卫生局关于《宁波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奖励性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创新内部运行分配制度,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的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与考核,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加快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实施以硬件建设为重点的市级电子监测信息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内部运行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妇保、儿保、健康档案和医生工作站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快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一是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完善投入运行机制。二是通过进修学习、继续教育和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重点加强产科应急救治、保健业务、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妇幼卫生统计等领域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三是继续深化指导员责任团队工作内涵,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切实推进工作有效落实,适时总结经验专题交流推广。
(五)落实规范深化内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一是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项目,规范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增补叶酸、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强化质量控制,提升工作质量,以县(市)区为单位,除享有生育保险外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率100%,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和叶酸服用率均达90%以上、依从率70%以上,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项目检查各2000人以上,项目综合达标率100%。继续做好妇女常见病检查工作,所有县(市)区第二轮(2010-2011年)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检查率60%以上。同时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宁波市体弱儿童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产科急救、产后出血、高危分级管理、妊娠合并心脏病、人工流产、妊娠晚期引产等专病管理,建立危重孕产妇报告与点评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7‰以下。三是着力做好出生人口缺陷干预与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重视婚检机构规范化建设,培训提升婚检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推广婚前医学检查、计生指导与婚姻登记“一站式”服务、婚育服务中心等工作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所有县(市)区婚前医学检查率稳定在80%以上;加强出生缺陷二级预防,继续开展产前筛查,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严格执行产前筛查和诊断标准,提升对高危孕妇产前筛查和诊断水平,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并实施干预,以县(市)区为单位,产前筛查率80%以上;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贯彻落实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拓展筛查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做好后续干预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0%以上,出生缺陷率控制在160/万以下。四是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剖宫产手术、药物流产等服务准入与管理,对剖宫产实行手术指征点评通报制度,努力降低剖宫产率。
(六)统筹兼顾履行职责,做好其他各项妇幼保健工作
一是依法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坚决打击无证接生和非法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为,保障母婴安全;依法加强B超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实行定点凭证引产制度,严禁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配合市人口计生委做好专项管理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和孕妇、育儿学校阵地作用,加大母乳喂养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母乳喂养率。三是根据国家和省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