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11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任务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11/02/22 | 颁布日期: | 2011/02/22 |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11/02/22 | 
              
              	| 颁布日期: | 2011/02/22 |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11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任务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管委会,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十二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宁波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1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目标责任书,现将我市的2011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任务予以分解(见附件)并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一、根据市委“六个加快”的统一部署,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确保全市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各地根据各自年度目标任务,认真进行研究,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完善保障措施,强化绩效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
  三、市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要落实专人及时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和运行管理情况信息,请在2月28日前将信息报送联络员及联系方式、2011年计划建成和开工建设的镇级污水处理建制镇名单、配套污水管网主要项目清单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联系人:廖立华,电话:87191033,传真:87191034),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附件:宁波市2011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任务分解表(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