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1/01/18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 颁布日期: | 2011/01/18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本市2010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