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原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