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4/0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4/07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1]33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对实行全日制的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对实行全日制的社会协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万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提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50%,其余部分由区县和有关部门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本次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调整,从2011年4月1日起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