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6/09/04 |
颁布日期: |
2006/09/04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6/09/04 |
颁布日期: |
2006/09/04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以业务考核、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各级编委的机构编制方案科学分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贯彻《规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而不要从事具体经办业务工作;凡属本《规程》规定的具体经办业务,应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
各地试行《规程》的情况,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馈。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