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8/12/31 颁布日期: 2008/12/31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8/12/31
颁布日期: 2008/12/31
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1-13 【发 文 号】 粤劳社函〔2008〕2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工作,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着力开展正面宣传工作。一是要重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中仍然存在的误解误读,结合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媒体宣传、组织讲座培训、召开恳谈会、开展案例分析会、上门组织座谈会、张贴宣传海报、派发宣传资料、发送宣传手机短信、提供互联网电子宣传资料等形式,继续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宣传工作,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确理解新法的精神实质。二是要做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企业经营面临困难时的相关政策法规。三是要对团结职工共渡难关的企业,以及规范减员程序、依法支付职工待遇、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推动开展正面宣传报导,引导其他企业学习先进、借鉴经验。 二、强化政策指导力度。一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主动上门,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全过程,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另一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做好当前新形势下对困难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按照《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指导企业根据客观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安排带薪年休假,稳定职工队伍,储备人才,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情形且确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指导其依法计发经济补偿。对确需裁员的企业,引导企业依法、合理裁员,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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