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9/18 |
颁布日期: |
2008/09/18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9/18 |
颁布日期: |
2008/09/18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9月18日以粤安监〔2008〕339号发布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推进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和优化升级,实现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行业资源,优化珠三角人员密集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结构,实现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领域的均衡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2年,利用综合手段,推动珠三角地区安全条件欠缺、周边问题突出、发展空间受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通过规划建设危化专用区域,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集聚效应明显、产业链条完整的转移集群,有力承接珠三角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转移,彻底解决当前星罗棋布的分布局面,人力资源通过随同产业转移得到充分开发,整体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实现就业。力争做到三年初见成效,五年大见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产业发展政策。各地不支持设立纳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珠三角地区要着力培育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耗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控制规模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原则上以危险化学品企业总部和研发基地为主,生产基地逐步推动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从根本上改变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对属于淘汰类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采取综合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加快危化专用区域建设。各地尤其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在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粤经贸工业〔2008〕385号),在做好各大型产业转移园规划建设的同时,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认定专业的危化专用区域,并将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评价纳入危化品专用区域运输规划设计中,按照“产品项目、公用工程、物流传输、环境保护、管理服务、安全保障”六个一体化原则进行区域建设,充分发挥危化专用区域“专业集成、投资集中、资源集约、效益集聚”的整体优势,围绕延伸产业链,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形成特色鲜明、专业性强、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更好地承接珠三角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转移。省局每年在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危化品专用区域建设,建立以区域内大型企业或政府救援力量为依托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整合企业与政府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辐射整个区域的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提请本级政府把化工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推动并加快化工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为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产业的结构性调整创造条件。
(三)大力推进危化企业搬迁转移。各地要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安全发展和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政策引导、专项整治、资金扶持、行政许可等综合手段,积极推动现有安全条件欠缺、周边问题突出、发展空间受限、未处产业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搬迁步伐,确保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搬迁计划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如期完成搬迁任务。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从土地、税收、用电等方面主动研究鼓励企业搬迁入户的政策扶持措施,吸引珠三角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逐步向本地区危化专用区域转移集中。
(四)依法实施危化企业行政许可。各地要依法运用行政许可手段,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在新建项目准入时,实行发改、经贸、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安全监管、气象等职能部门综合把关,从产业政策、土地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严格限制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处于危化专用区域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上马建设,避免无序发展。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生产、储存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但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主动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危化专用区域转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企业投资。
对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核算企业外部成本,利用综合监管手段,淘汰一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产业和土地政策,工艺不合理、安全无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五)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各地要全面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投保三项经济制度,并实行地区差异化管理机制。珠三角地区要针对企业特点,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安全保障能力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规定适当折减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提取比例,激励企业更好发展;对规模小、安全保障能力低、周边问题突出、安全事故多发的,按规定逐年加大提取比例,增加企业生存成本,促使企业主动搬迁或转产。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在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时,在提取比例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倾斜,刺激企业主动谋求新的发展空间,以此带动危险化学品产业的逐步转移。
(六)鼓励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大安全投入,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制度建立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或安全投入不足而影响安全生产。对主动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危化专用区域转移并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其办理安全许可相关手续时,可考虑免予现场审查,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府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同时,积极倡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生产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调动员工安全自律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全因素,保障生产安全。
(七)开展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广东省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意见,以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为主阵地,认定一批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定点机构,全面推动危化企业全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积极争取同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省局也将每年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危化品作业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免费安全生产培训,并鼓励危化企业招用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减轻企业经营成本。经认定的省级培训机构要采取“送培训上门”的方式,积极支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开展危化品从业安全生产培训,并适当减免培训费用,为危化企业输送大量本地区专业技工人员。
(八)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积极推动危化专用区域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力量,配强监管手段。省局将每年从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危化专用区域安全监管机构用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治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夯实区域安全监管力量。同时,各地要按照“执法检查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有效”的基本要求,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基层镇(村)和区域安全监管机构作用,构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发挥乡镇政府本土优势,实现安全监管和执法的“抓手前伸”,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按照“统一、高效、便民、务实”的原则,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优先办理入园企业的各项行政事务,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推广“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的延伸作用,建立服务准则,引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咨询、评估等社会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