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外企就业服务行业雇员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01/23 |
颁布日期: |
2000/01/23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01/23 |
颁布日期: |
2000/01/23 |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企就业服务行业雇员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顺德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常驻机构)聘用中方雇员工作,加强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外商常驻机构就业服务行业的特点,制订《广东省外企就业服务行业雇员劳动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外企就业服务行业雇员劳动合同
甲方(涉外就业服务单位):
乙方(中 方 雇 员):
甲方根据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常驻机构)的用人需要,招用乙方作为合同制员工,并派往外商常驻机构工作。
根据外企就业服务行业的特点,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乙方试用期与合同期限时间应与《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一致。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已与外商常驻机构签订《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应与《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一致。
二、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经考核后,同意由甲方派往
(外商常驻机构)工作,任职
(岗位或部门),完成外商常驻机构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甲方负责督促外商常驻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 甲方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六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或外商常驻机构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劳动报酬是由甲方、外商常驻机构和乙方三方协商确定,并在《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中明确,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外商常驻机构按月支付。
第八条 乙方在外商常驻机构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或岗位变动,以及政府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与外商常驻机构商定乙方的增薪幅度。
第九条 如外商常驻机构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工资的,甲方有责任督促外商常驻机构补发工资,并按国家规定由外商常驻机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十条 乙方工作与休假时间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按《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定期向乙方通告社会保险金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所需费用按《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规定由乙方和其任职的外商常驻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有关工伤保险规程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参与调查处理。乙方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所需费用按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支付。甲方有义务督促外商常驻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和外商常驻机构签订的《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确定的标准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和外商常驻机构依法制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甲方与外商常驻机构续签《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因外商常驻机构经营情况变化,或者乙方个人原因,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外商常驻机构解雇的;
2.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外商常驻机构管理制度的(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应该是公开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满后,外商常驻机构不再聘用的;
2.《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和本合同期限末满,但因外商常驻机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以及因破产、关闭而提出解除《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外商常驻机构未能按《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外商常驻机构未能按《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的;
4.外商常驻机构故意不履行《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但仍住院治疗的;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4.甲方与外商常驻机构签订的《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在有效期内,且外商常驻机构未提出解除合同的;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必须按规定赔偿和依约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填发《劳动手册》,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和有关档案转移手续,并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外商常驻机构提前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致使员工劳动合同被解除的,甲方负责督促外商常驻机构按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能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的,甲方有责任敦促外商常驻机构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1.外商常驻机构不与甲方续签《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的;
2.外商常驻机构提出的续签合同条件低于原合同而导致乙方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责任监督外商常驻机构按照已签订的《聘用中方员工劳务合同》落实乙方应得的各项权益。如因外商常驻机构违约人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外商常驻机构提出索赔,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协商无效,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涉及外商常驻机构的,外商常驻机构应作为第三方参与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正当权益受到外商常驻机构侵害的,应由甲方出面和外商常驻机构协商赔偿;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保留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