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1999/04/08 颁布日期: 1999/04/08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1999/04/08
颁布日期: 1999/04/0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9年4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68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法规,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迅速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意义的认识 (一)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先后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自动化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我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但也应该看到,我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有些领导特别是一些镇村领导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有些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有法不依在一些地区,尤其是镇、村、“三来一补”企业还较为突出,以至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二)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是维护邓小平同志亲自缔造的深圳经济特区形象的需要,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需要。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责任重于泰山。今年,我们将迎来建国五十周年,迎来澳门回归祖国,迎来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三)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一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改善投资环境同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必须把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二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任何时候都不能以放松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来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三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与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的关系。深圳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区,任何时候都要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只有坚决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自觉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一把手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负第一责任,要认真落实重大安全防护、隐患跟踪整改、领导现场办公、领导巡视、检查督促、履职考核制度,特别是要抓好镇、村两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领导的行政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人、财、物的配备,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六)进一步普及并落实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1999年底前,凡生产经营性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必须配备具有资格的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助手,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安全运行进行督导。要在一些镇村开展试点工作,以充分发挥企业安全主任的作用,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推广。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制化 (七)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最根本的要靠法治。必须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治理。对已经立了的法,要确保法规落到实处。对目前还尚未立法的,要抓紧立法。重点抓好劳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冲剪压切等危险设备以及注册安全主任管理等法规的立法工作。 (八)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搞好各区、镇、村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安全主任以及经营者安全法规的轮训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知识的教育,引导企业员工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充实执法力量,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杜绝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坚决查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综合治理 (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牵涉到千家万户,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与每一位员工息息相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普查。深入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在全市开展“除隐患、压事故、保安全”的安全生产普查,建立起企业安全管理档案,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事故多发行业、企业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治理。宝安、龙岗两区尤其要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检查,特别是对“三来一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加强监察,切实落实危险隐患的整改。同时要坚决清理取缔地下加工窝点。 (十二)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冲剪压切设备、交通运输、燃气、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采石场等要专门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体系。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信息,加强动态管理,实现有效监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依法建立起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实施有效的救援,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十三)抓好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验收。要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凡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十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划清事故责任,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并建立事故通报、曝光制度,使事故教训及时教育广大员工和各级领导。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研究事故发生规律,为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五、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十五)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是保证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劳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家居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等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企业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六)要认真抓好企业员工尤其是外来劳务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对外来劳务工,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企业员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政府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六、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广大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要优化作业环境,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切实改善员工的劳动生产、生活、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各类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确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能及时得到救治,并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今年全市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 (十九)要建立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为主。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十)本决定颁布后,各区、各部门和各行业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本决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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