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7/10/01 颁布日期: 1997/08/11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7/10/01
颁布日期: 1997/08/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 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15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劳动模范是同级各种荣誉称号中最高级别的荣誉称号”通知精神(粤委办[1996]26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模范先进人物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全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就市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有关奖励、待遇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表彰和奖励 凡被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含1997年以前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劳动模范及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先进个人,除由授奖机关发给奖状、奖章或证书,并颁发一定奖金外,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进行工资晋级时,要优先给予晋级;对符合提干、晋级(含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二、优先入学 对符合升学(指到党校、大专院校深造)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入学,其中,深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对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经报有关招生部门批准给予免试入学,就读期间,保留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优先分配住房 市住宅局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市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在分配(调整)单元式福利房时给予加分,加分标准详见深住[1996]52号文。其它单位在给市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分房时应参照上述精神给予优先。 四、有关疗、休养和体检的待遇 (一)市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每年安排其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建立健康医疗档案。 (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亨受由省、市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待遇。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予照发,疗、休养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开支渠道,由所在单位解决。 五、荣获“深圳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外来工,符合我市招调工条件的,由劳动部门给予其办理招调工手续。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广东省劳动模范(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称号的先进个人,如其配偶户口不在本市的,符合我市招调工、招干调干条件的,由市劳动、人事部门凭本人申请及配偶接收单位申请,可办理照顾夫妻分居入户手续。 如配偶属无业人员的,凭劳模主管部门的证明,由市公安局给予办理迁入手续。 六、对全国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 凡获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在职或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亨受荣誉津贴150元(属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解决;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免交个人所得税。 七、历年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含1997年以前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深圳市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个人,如保持称号的,除不执行第一条发给奖状、奖章或证书,颁发一定奖金和优先晋级外,其余待遇也按本通知执行。 八、劳动模范如违反党纪、政纪和国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亨受以上待遇。 以上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待遇有关政策的解释由市总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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