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第六条修改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7/08/04 |
颁布日期: |
1997/08/04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7/08/04 |
颁布日期: |
1997/08/04 |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第六条修改意见的通知
(1997年8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02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局就《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深府[1994]25号)第六条提出的修改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第六条的修改意见
六、关于企业员工内退的条件及工资发放标准问题
原文为: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而又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员,企业可实行“内部退休”,并在“内退”期间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社会保险金(按企业员工当年月均工资额的比例缴交),待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员工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不低于其本人正式办理退休的退休金标准(按“内退”当年比照办理正式退休计算),“内退”后继续享受企业发放的各种生活性补贴。
现修改为: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而又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员,企业可实行“内部退休”,待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用人单位对“内退”员工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可在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定。并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内退”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同时,“内退”员工可继续享受企业发放的各种生活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