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日期: |
1997/11/17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日期: |
1997/11/17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1997年11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70号文)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本市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本市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二、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自行管理的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单位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和范围,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铅汽油。
三、本市无铅汽油供应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计划局,市、区石油专业公司,实行计划管理,统一配置。
四、各汽油储运、供应单位和机动车使用者,对改用无铅汽油的工作要周密组织,提前安排,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
五、市贸发局、计划局、环保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我市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加油站改售无铅汽油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违反本通告规定而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环保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加油站销售无铅汽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市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经环保部门检测,确认为使用含铅汽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本通告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