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退休职工管理社会化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9/10/08 颁布日期: 1999/10/08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9/10/08
颁布日期: 1999/10/08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退休职工 管理社会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174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退休职工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搞好社区退休职工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退休职工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我市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管理社会化工作模式,在部分社区开展了退休职工自我管理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快退休职工管理社会化的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社区退休职工管理组织建设 各社区要适应退休职工管理社会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可建立由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的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作为社区退休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其日常工作由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社区退管组织应以“老有所乐”、“老有所学”和“老有所教”为主要内容,开展社区退休职工科学文化、文体娱乐和学习教育等活动,在条件允许和自愿的原则下,组织退休职工参与社区治安管理、卫生监督、调解民间纠纷、教育青少年及科学文化咨询等公益活动。 二、搞好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社区在规划建设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充分考虑退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新建或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建立健全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社区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老年活动场所与小区其他公众活动功能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资源共享,使社区老年人活动与社区其他群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三、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退休老年人管理社会化工作 我市已建住宅区内的老年活动场所要继续坚持为老年人服务的方向。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分散居住的退休职工,应一如既往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并积极协助本单位退休职工居住的社区改善老年活动场所的条件。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面,都应积极支持退休职工管理社会化工作,关心老年事业,积极为退休老年人的生活和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使老年人欢度晚年。 深圳市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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