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9/03/15 |
颁布日期: |
1999/03/15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9/03/15 |
颁布日期: |
1999/03/15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
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999年3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47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二届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加快高新技术国产化、产业化、规模化、效益化,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工业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府[1998]29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继续大力扶持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发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名牌战略的整体优势,加速改造家电、轻工、纺织、服装、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
二、紧紧围绕“三个一批”发展战略,做好技术创新工作。重点跟踪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应用面广、带动性强、市场潜力大的技术创新项目和新产品项目,推动其形成品牌、规模和区域优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给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有关的专项资金要对技术创新和新产品项目给予重点保证、优先安排。金融部门、投资机构、风险基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外跨国公司共同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良性循环,力争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强化企业发展后劲。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各项政策措施,在现有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上,再组建一批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中心建设,并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的开发机构承担社会上的研究开发任务,并给予政策优惠。市经发局与科技局共同做好企业技术中心与工程技术中心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进一步加大我市技术改造资金投入。要进一步落实技改优惠政策,同时扩大技改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使政府技改优惠政策成为所有企业都可以受益的“普惠制”。
五、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新产品,自批准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和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和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二年内,市财政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经市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要简化手续、廉洁高效,使企业及时得到实惠。
六、走产学研联合的道路,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吸引国内外科技力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产学研联合办公室的牵线搭桥作用,制定、实施产学研联合工程计划。对有明确产业化目标的产学研项目,政府给予资金或相关政策的支持。
七、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要加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要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基地,鼓励发明家与企业家的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他们组建实业公司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使其健康成长。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所)、技术创新促进会等中介机构要为中小企业产品检测、工业性试验等方面提供援助。建立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推广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服务。推动企业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保体系标准,帮助其开拓国内外市场,指导中小企业引进技术、人才、资金。政府采购应向中小企业倾斜,支持其加快发展。
八、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市经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指南,高起点引进国外技术,选定项目,指定依托单位和落实资金,组织力量实施。
九、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资金投入体系。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必须保证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一般工业企业不少于1%,大中型企业不少于2%,市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其中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企业不少于3.5%。
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政策引导、财力资助、组织协调、宏观指导作用。从今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亿元,作为深圳市工业技术进步(含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各区、镇也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制订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评估考核奖励制度和奖励办法。技术进步工作要作为对企业及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据。有关的奖励办法由市经发局、科技局、人事局负责制订和实施。
十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健全技术改造竣工验收和跟踪服务制度。发挥财政政策杠杆和资金引导作用,对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部分,市财政从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部分贴息资金,尽可能减少企业技改风险。
十三、对通过技术改造竣工验收的项目,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及用于技术改造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十四、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工程、新技术推广的项目,以及被认定为市以上名牌产品,进行后续技术改造的可优先享受技术改造优惠政策。
十五、积极利用外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等境外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中方配套资金由政府协调解决。
十六、实施名牌战略,推动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同时建立我市的名牌评估认证体系。对被认定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资金、土地、入户、供水、供电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支持其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十七、设立市长杯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出10名,每名给予10万元奖励,并由市长亲自颁奖。奖励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八、加强对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深圳市技术进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其职责是:组织制订我市技术进步政策和法规;统筹规划和指导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市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负责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筹集、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