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5/06 |
颁布日期: |
1999/05/0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5/06 |
颁布日期: |
1999/05/06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删除第(一)、(五)两项关于“旅行社”、“旅游咨询”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补充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对国内三类旅行社经营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