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2/05/10 颁布日期: 2002/04/26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2/05/10
颁布日期: 2002/04/2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正:    第十六条修改为:“凡在特区内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市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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