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5/01 颁布日期: 2001/03/22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5/01
颁布日期: 2001/03/2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 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 (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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