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10/01 颁布日期: 2009/08/10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10/01
颁布日期: 2009/08/10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委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委托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职责,实施节能监察执法。   前款所称的“节能监察执法”包括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行为。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实施委托执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与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签订委托执法协议,明确委托执法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并加强监督检查。   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应当在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经济信息委的名义实施节能监察执法。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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