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7/01 颁布日期: 2008/07/01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7/01
颁布日期: 2008/07/01
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为确保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污染物排放统计方法 1.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各地区(以区县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占排污总量的65%,省控重点污染源占排污总量的20%。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等级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剔除关闭企业,纳入新增企业,凡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重点源全部发表调查,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局负责审核并要求企业改正其不确实的统计资料。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频次不足,火电厂采用物料衡算法测算二氧化硫排放量,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选用排污系数法估算排污量。监测数据法所得排污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排污量进行比照验证,若相差大于5%,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原则得到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物料衡算法测算公式: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2.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在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外,各市州应筛选占本地区排污总量5%左右的工业企业作为市控污染源,采用与重点污染源相同的方法调查统计。其余非重点调查单位为非发表调查单位,约占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排污量的10%。将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重点源每年削减比例同比不宜高于本地区重点源削减平均比例的10%,若高于,须说明原因。 3.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COD 生活源NH3-N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NH3-N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NH3-N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0.2 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但须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统一采用我省核算并推荐使用的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系数。 二、总量减排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1. 审核方法 审核方法主要采用国家环保总局推荐使用的排放强度法。 (1)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COD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上年COD排放强度=上年工业COD排放量(千克)/上年GDP(万元) (2)工业氨氮排放量 工业NH3-N排放量=上年NH3-N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NH3-N削减量 上年NH3-N排放强度=上年工业NH3-N排放量(千克)/上年GDP(万元) (3)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城镇增加的非农人口×城镇COD产生系数 (4)生活氨氮排放量 生活NH3-N排放量=上年生活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NH3-N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NH3-N削减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增加的非农人口×城镇NH3-N产生系数 (5)二氧化硫排放量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电力煤耗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2. 核算说明 (1)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上年GDP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年GDP数据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 (2)非农人口增长率: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没有初步数的以5%为依据测算。 (3)削减量核算: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时间和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A:关停企业污染物减排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B: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当年实际运行时间(扣除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及污染物削减量。 C: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核算方法相同。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D: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新增的火电脱硫设施、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量。 E:如果各地某一类行业工业增加值幅度较大,且该行业的排放强度与上一年整个工业污染源平均排放强度有较大差异,则可以单独测算此类行业的排放量,但须说明原因和依据。 三、总量减排统计数据校正办法 使用强度法核算各地污染物排放量时,须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 1. COD、NH3-N核算结果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NH3-N排放量时,还要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当年GDP=上年GDP×计算用GDP增长率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 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2. 二氧化硫核算结果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二氧化硫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当年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二氧化硫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局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3. 环境质量比对校核 省环保局将利用全省大气监测自动站、地表水水质监测自动站的例行监测数据,对各市州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各市州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趋势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逻辑校核。并以此为依据,对各市州总量减排统计数据和核算参数进行校核,以求正确掌握我省总量减排变化情况。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月报、季监测比对、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 月报:主要统计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分别于次月5日前上报省环保局信息中心、工业处、环评处、城市处和监察总队,最终汇总于省环保局总量办。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6。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季度终了10内上报省环保局相关处室。统计表同月报,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半年报:主要统计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半年终了10日内上报省环保局相关处室。统计表同月报,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另外,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各地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局相关处室,经省、国家环保总局复核后,于3月5日前将年报数据上报省环保局相关处室。统计表同月报,变化分析附页说明,核算表见附表7~附表9。 季监测比对:结合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相关要求,各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季度监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监测计算结果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若差异较大需说明原因,与当月月报一同上报。 附表1 市(州) 年 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类别 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COD NH3-N SO2 废水排放量 COD NH3-N 废气排放量 SO2 COD NH3-N SO2 COD NH3-N SO2 工业源 生活源 合计 附表2 市(州) 年 月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区县 行业类别 煤耗 主要产品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量增减原因 季监测比对:污染物浓度 监测时间 总煤耗 燃煤量 含硫率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废水量 COD NH3-N 废气量 SO2 废水量 COD NH3-N 废气量 SO2 1 2 合计 附表3 市(州) 年 月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序号 污水处理厂名称 区县 设计规模 投入运行时间 运行规模 进水 出水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中水回用量 进水量 COD浓度 氨氮浓度 排水量 COD浓度 氨氮浓度 COD NH3-N 用途 用量 1 2 合计 附表4 市(州) 年 月新增工业污染源审批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区县 行业类别 项目内容及规模 主要产品 审批时间 (年/月/日) 预计投产时间(年/月) 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废水排放量 COD NH3-N 废气排放量 SO2 1 2 合计 附表5 市(州) 年 月新增工业污染源验收及试运行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区县 行业类别 设计生产规模 实际生产规模 审批时间 (年/月/日) 试生产时间(年/月/日) 验收时间 (年/月/日) 验收监测污染物浓度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废水排放量 COD NH3-N 废气排放量 SO2 1                               2                                 合计           附表6 市(州) 年 月工业企业监察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区县 行业类别 生产规模 监察时间 (年/月/日) 监察对象名称 监察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1 2 注:每个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察次数不得少于1次 附表7 工业源COD、氨氮核算排放量 地区 上年工业源排放量 上年GDP 上年工业排放强度 当年GDP 当年工业源新增削减量 当年工业源排放量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氨氮 附表8 生活源COD、氨氮核算排放量 地区 上年生活源排放量 上年非农人口数 当年非农人口数 生活污染产生系数 当年新增生活源削减量 当年生活源排放量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氨氮 COD 氨氮 附表9 SO2核算排放量 地区 上年SO2排放量 上年煤耗 当年煤耗 含硫率 当年电力企业脱硫率 当年新增SO2削减量 当年SO2排放量 电力 非电 合计 电煤 非电煤 合计 电煤 非电煤 合计 电煤 非电煤 合计 电力 非电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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