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11/26 颁布日期: 2004/11/26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11/26
颁布日期: 2004/11/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生产及供应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电[2004]79号 2004年11月26日)   今年以来,全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1-9月份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3.1%,1-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222.62亿元,同比增长25.7%,能源生产供应总体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能源生产供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预测,今冬明春枯水期我省能源供需形势依然严峻,电力、煤炭、天然气等供应均存在不同程度缺口。为全面完成我省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实现两位数增长和工业实现“双十五”的目标任务,确保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明年经济实现“开门红”,保证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在总结近几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决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切实做好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工作,开源节流,加强管理,使有限的电力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形势   今冬明春枯水期全省能源供应总体上有所增加,但是结构性矛盾没有根本解决,电煤供应紧张状况进一步加剧,成为影响今冬明春枯水期电力生产供应的突出矛盾。   电力。由于广安电厂二期等一批电力建设及技改项目投产,全年可新增装机容量近200万千瓦,今冬明春枯水期日供电量实际可增加1800万千瓦时左右;今年我省在丰水期增加了外送电量,使枯水期的外购电量比去年有所增加;加之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和上调用电价格将影响工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的用电消耗,使全省电力供应形势将好于去冬今春枯水期,预计日最大电力负荷缺口为100万千瓦,日电量缺口为2000万千瓦时。如果出现电煤供应不能保证、省外购电不能按预期落实、来水不正常等不确定因素,则还可能加大枯水期的电力供应缺口。   煤炭。预计今年全省主网电厂电煤需求达到1600万吨,增加140万吨,增长9.6%。随着广安二期2台30万千瓦火电机组投产将每年增加电煤需求320万吨,其中枯水期间将增加需求180万吨。据测算,今冬明春枯水期每天新增电煤用量达1.0万吨,日均电煤需求将达到6万吨以上,增长20%。电煤供应紧张形势进一步加剧,已成为影响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的突出矛盾。   天然气。由于城市居民用气及CNG站用气增长较快,化工、建材等行业需求较大,全年缺口将达到8亿立方米,日均缺气200-250万立方米。由于枯水期安排22.5万KW燃机发电,江油电厂、成都电厂等使用天然气点火和助燃,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   二、合理分配电量,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科学合理的枯水期电量分配原则是做好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关键。省政府决定继续执行2003年行之有效的电量分配原则(即“基数不变、优化增量、确保重点、留有余地、动态调整”),保稳定、保发展、保重点,将电量分配与各地用电负荷率的提高和电煤供应目标任务的完成实行双挂钩,制订枯水期各地电量分配方案(另行下达)。   各市(州)应根据省确定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电力分配方案。在安排枯水期电力供应时,要针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情况,优先确保人民生活和特殊单位(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军事、监狱)、能源交通企业、军工企业、重点优势企业、外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的用电,按照有保有压、合理用电的原则,调减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高耗能企业的电量,充分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作用;将电力分配与经济效益和电煤供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引导企业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不断加强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工作,把提高用电负荷率作为缓解枯水期电力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加强调度,完善机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针对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情况,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工作要以确保安全运行为前提,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围绕保煤矿安全和电网安全两个重点认真开展煤矿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及反窃电专项整治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能源供应。   省经委要进一步加强与省电力公司的联动,完善机制,制订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与电力公司职责权限。政府要多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主要用于解决突发性事件和影响全局的问题。电力公司要根据自身职责落实好指挥调度责任,切实负责电网安全,坚持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枯水期供用电信息,规范运作并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组织体系和技术措施,在出现突发电力事故时,要及时准确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和电网瓦解,尽快抢修设备和恢复正常供电,努力降低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加强需求侧管理,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做好枯水期电力供应、缓解缺电局面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全省电量分配方案,有保有压,合理分配本地枯水期用电指标。各市(州)经(贸)委要会同供电企业在全面了解当地用电情况的基础上,按用电性质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各用电单位进行具体梳理细分,制订枯水期缺电量20%、30%和紧急情况下缺电量50%的3个负荷控制方案和电力供应预警机制并切实落实到具体用电单位,保证有序供电和有序用电。   各地要加强对合理用电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丰枯峰谷电价杠杆、与电量分配挂钩、削峰填谷等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当地用电负荷率,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各地用电负荷率目标(附件1)。省将加大对各地今冬明春负荷率完成情况的考核力度,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不好的市(州)将采取通报批评、扣减分配电量、减少其他资源配置等措施进行处罚。省电力公司在进行电力调度安排时,对不能达到规定负荷率目标的地区,要根据电网的可供能力和各地的实际情况调剂余缺,将局部地区部分时段(主要是夜间低谷时段)出现的富余电量及时安排给其他地区,进行动态调整。各级经贸、电力调度、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要共同努力,有效提高全省用电负荷率,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最大的作用。   各地要根据省经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负荷管理系统暂行方案》的通知》(川经电力[2004]158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广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技术手段实施需求侧管理,争取做到限电不拉闸,减少无序拉闸,切实做好有序供电和用电工作。   各用电企业在枯水期要尽量安排设备检修,压缩各种非生产用电,移峰填谷,减少用电负荷;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高耗能企业在枯水期要妥善安排生产,实行轮休制,轮流进行生产并充分利用节假日和深夜低谷时段进行生产,以均衡用电负荷,控制用电需求。对不影响全年销售、库存较多的企业要主动限产或停产。各市(州)政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予以关闭、取缔,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污染环境、耗电量大的高耗能企业要停止供应、使用生产用电,确保在枯水期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省经委要会同省电力公司修订、完善《四川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并下达执行,各市(州)经(贸)委也要下达本地电网拉闸限电序位表,作为保证供用电安全的有效措施。要按照“先错峰、避峰,后限电,最后拉闸”的原则,在发供电无法平衡、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各市(州)先行按本地的拉闸限电序位表进行负荷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地负荷控制在计划要求内;如地区超用负荷威胁到电网安全时,启动《四川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确保电网安全。   五、千方百计确保电煤供应   随着今冬明春部分新建火电机组的投产发电,电煤需求大幅度增加,电煤供应已成为今冬明春能源供应的主要难点、热点。各主要产煤地区要科学安排煤矿生产和储煤工作,枯水期要确保日均供电煤6万吨,其中重点煤矿日均1.75万吨,主要产煤市地方煤矿日均3.85万吨,省外调煤日均4000吨(附件2)。宜宾、广安、达州、广元、攀枝花、内江、泸州、凉山、巴中等9个主产煤地区要切实承担电煤供应协调的责任,凡发电厂和电煤供应单位在同一市的,由该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协调电煤供需双方落实电煤资源、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完成电煤供应任务、保证电煤质量,确保机组稳发满发。同时,宜宾市、达州市还要负责督促、协调有关供煤企业确保内江白马电厂、广安电厂的电煤供应;广元市、巴中市负责督促、协调有关供煤企业确保江油电厂、成都电厂的电煤供应。   省决定将今冬明春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用电负荷率提高情况和能源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市(州)工业经济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奖惩制度。同时,将在全省范围开展整顿煤炭市场秩序活动,作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此外,省将电煤供应指标与各主产煤市(州)用电指标实行挂钩,对未完成电煤供应指标的市(州)将扣减其用电指标。各市(州)要将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煤矿和供煤企业,对不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矿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拒不执行合同,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煤炭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发电公司或火电厂是组织电煤供应的责任主体,要和煤炭生产、供应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大电煤组织力度,加大电煤库存量,进入枯水期后要多渠道努力组织进煤,做到按计划使用库存(附件3)。当电煤供应紧张时,各火电厂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67号)的要求,及时组织电煤供应。   各发电公司、电厂要积极主动做好省外电煤资源的落实和调运工作,增加供应渠道,确保枯水期从省外调入电煤日均4000吨以上。煤矿、火电厂要抓好煤炭装、卸车组织工作,防止压车、堵车现象发生,加速车辆周转。   六、采取多种形式,充分挖掘电力供应潜力   省电力公司要保证输变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制订安全渡过枯水期的运行方案,努力增加枯水期电力供应。在来水达到2004年枯水期同期水平,电煤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外购电量落实的前提下,今冬明春枯水期主网日均可提供的电量要不低于1.65亿千瓦时。省电力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在进入枯水期前要完成所有火电机组的检修,确保检修质量,使所有火电机组在枯水期做到稳发满发。各水、火电厂要做好重要零配件、易损件的采购、储备工作,以满足事故停机时的维修需要。   各火电厂要加强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提高机组完好率,在缺电期间,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发电利用率应不低于90%;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的发电利用率应不低于95%。对发电利用率低于规定指标的火电厂按《四川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运行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用经济手段督促发电企业积极组织电煤供应,搞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稳发满发和安全生产。   燃气电厂要保证机组的良好运行状态,根据系统需要最大限度上网发电。如发电机组出现故障停机,电厂要立即报告省经委和省电力调度中心。省电力公司定期公布各火电厂机组出力情况,省将加大对各电厂特别是火电机组枯水期非计划停运的考核力度。对火电厂未达到发电利用率要求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经委、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和各水电厂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河流来水情况和水库蓄水情况,加强二滩、宝珠寺、大桥3个有调节能力水电站的水位调控,确保12月底水库水位分别保持在1200米、588米、2020米的最高水位。枯水期要合理安排发电量,严格按计划消落水位,努力增加电力供应。同时要鼓励建设有调节库容的大中型水电站,积极推进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补偿工作,促进水能合理有效开发利用,优化资源配置。   积极争取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公司的支持,按照市场交易和丰枯电量交换的原则落实枯水期从华东、华中、重庆、甘肃等省市购电量,外购电量要超过去年,不少于10亿千瓦时。同时要尽早签定购电协议,以缓解我省的缺电局面。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地方电厂及企业自备电厂的作用,帮助、督促地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多发电,减轻主网压力。省电力公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设备的发电和输电能力,使全省所有机组在枯水期充分出力,多发电,有条件上网的要全部上网,增加电力供应。   七、搞好天然气生产供应和电煤运输   石油天然气部门要组织好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工作,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增加供气量。要加强综合平衡,有保有压,确保我省火电厂点火、助燃用气和燃机发电用气,在枯水期特别是一季度要千方百计保证居民生活、重点企业、化肥生产用气。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努力保证所有燃气机组稳发满发。   铁路运输部门要继续强化运输组织,精心指挥,把电煤列为重点运输物资,按省经委综合平衡的煤炭运输计划,做到优先审批、优先配车、优先挂运,保证电煤运输。同时要保证从甘肃、重庆、贵州日调电煤4000吨以上入川的接运组织工作,力争从省外多调煤入川。   为保证电煤供应,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煤炭公路运输、水运宏观调控办法和体系,在搞好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过程中,要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电煤公路运输的运力需求,确保电煤运输的畅通;由交通部门牵头,取缔违规建设,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炭水运码头,规范煤炭水运秩序;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要牵头搞好出省煤公路运输环节的反超限超载工作,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公路交通设施,减少我省煤炭资源无序外流数量。   各主产煤市政府要认真向煤矿、公路运输企业和业主宣传保证电煤供应的重要意义,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多供电煤,多运电煤。   八、建立能源生产会商制度和供需信息披露制度   各级经(贸)委要牵头做好能源生产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煤、电、气、运生产供应;加强与能源企业的联系,定期分析、预测能源生产、供应形势,及时协调解决能源生产、供应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要提前向经(贸)委通报每日的用电分配计划、实际用电情况、拉闸限电情况、机组运行状况、水位情况、供用电情况,以有效指导各地的合理用电工作。   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在枯水期要每月召开1次会商协调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电力生产供应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每周通报各地用电分配及执行情况、拉闸限电情况、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等,针对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用电分配比例。各地经(贸)委、电力企业要会同新闻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定期向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发布电力供需情况,提前预告拉闸限电安排,及时通报对社会和群众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事故,让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知情,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督查办要把这些目标任务纳入督查范围,进行严格考核。   附件:   1.各地用电负荷率考核目标表(略)   2.主产煤市、重点煤矿日供电煤安排表(略)   3.主网火电厂日到煤安排表(略)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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