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4/08/24 颁布日期: 2004/08/24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4/08/24
颁布日期: 2004/08/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质量技监局 (二○○四年八月五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重视支持下,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了平稳态势。特别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江省《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剧增,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全隐患不断出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 (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浙江”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压力管道为万公里伤亡事故率、气瓶为百万只伤亡事故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设备、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安全监管。以“土锅炉”、中小学校锅炉、游乐设施等设备作为重点整治监管对象,做到逢节必查、常抓不懈。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与事故隐患整治率的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电力、石化、石油、核电(非核岛部分)、城市燃气等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依法实施从安装到使用全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加强防范,提高对面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罐车、码头吊、简易升降机、冷库中压力容器(包括化工企业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其他特种设备隐患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的,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要关停,该报废的要报废。 (三)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与质量技监等部门的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管,及时取消已经取得许可但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许可资格。 (四)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各单位应在普查整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危险源与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设备实施动态监控和预警,制定切实可行的特种设备各类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理预案,设计救援和防止事故危害继续扩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方案,一旦事故发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标本兼治,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基础 (一)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健全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步伐。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网络,到2004年底,实现省、市质量技监部门及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间的专线联网;到2005年底,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专线联网。要及时巩固特种设备普查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检验检测数据、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做到特种设备的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发布和预警,尽快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 (三)积极推动、引导企业技术进步和检验机构联合重组。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进行相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升级。加大对信誉良好、科技含量高的重点生产和施工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国际品牌。支持鼓励特种设备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以及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引进人才和先进设备。同时,积极引导检验机构联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提高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的督查。 四、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县级以上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三)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特种设备从业者、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设备使用登记,主动申报定期检验;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组织实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企业和全社会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化宣传的重要内容。各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列入入厂教育和三级教育之中,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特种设备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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