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

颁布机构: 国务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行政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1/11/01 颁布日期: 2001/05/01
颁布机构: 国务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行政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1/11/01
颁布日期: 2001/05/01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 (修订本) 2008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水环境状况…………………………………………………………1 第一条 规划范围………………………………………………………1 第二条 项目完成情况…………………………………………………1 第三条 总量控制情况…………………………………………………1 第四条 水环境状况……………………………………………………2 第五条 总体评估………………………………………………………2 第六条 面临的挑战……………………………………………………4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5 第七条 指导思想………………………………………………………5 第八条 规划原则………………………………………………………5 第九条 规划时段………………………………………………………6 第三章 规划目标……………………………………………………………6 第十条 水质目标………………………………………………………6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目标………………………………………………6 第四章 规划任务……………………………………………………………7 第十二条 严格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要求……………7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8 第十四条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8 第十五条 加快船舶污染治理…………………………………………8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9 第五章 保障措施…………………………………………………………10 第十七条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10 第十八条 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10 第十九条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11 第二十条 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11 第二十一条 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11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12 第二十三条 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12 附表一 规划范围表…………………………………………………13 附表二 水质现状与目标表…………………………………………15 附表三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表………………………………………17 附表四 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表………………………………………31 附表五 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表………………………………………38 附表六 库区支流综合整治项目表…………………………………47 附表七 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项目表………………………………49 附表八 项目投资汇总表……………………………………………50 前 言 2001 年 5 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环保总局会同原国家计委等部 门编制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 年)》(以 下简称《规划》),2001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修改补充规划的批示精神,环保总局会 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三峡库区水污 染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水环境问题,对《规 划》内容进行修订。 规划修订的基础是全面客观地总结与评估“十五”期间规划实 施的成效与问题,目标是保持与改善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重点是 合理调整规划项目和完善有关政策与措施。 第一章 水环境状况 第一条 规划范围 三峡库区水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三峡库区和重庆市主城区(以 下统称库区)、三峡库区影响区(以下简称影响区)、三峡库区上游 地区(以下简称上游区)。其中库区 20 个区县,影响区 42 个区县, 上游区 38 个地市 214 个区县(见附表一)。 第二条 项目完成情况 根据三峡工程建设进度,《规划》要求“十五”期间以库区为重点, 完成各类治理项目 335 个,需投资 232.7 亿元,其中国家投资 129.2 亿元。“十五”期间已完成项目 227 个,占项目总数的 67.8%;在建项 目 82 个,占 24.5%;未动工项目 26 个,占 7.7%。累计完成治理投资 181.7 亿元,占规划投资的 78.1%;其中国家投资 104.7 亿元,占规 划投资的 81.0%。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 目进展较好。船舶流动源治理项目仍处于试点阶段,三分之二的生态 保护项目未能启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尚未实施。 第三条 总量控制情况 根据《规划》要求,在 2000 年基础上(COD 排放量为 135.6 万吨, 氨氮排放量为 11.4 万吨),2005 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 COD 排放量应控 制在 102.8 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 8.3 万吨。2005 年三峡库区及其 上游 COD 实际排放量为 136.3 万吨,氨氮排放量为 11.5 万吨,未完 成《规划》目标(含 2000 年的漏报数据)。 第四条 水环境状况 根据《规划》要求,到 2005 年,“库区水质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影响区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Ⅲ类,金沙江水质达到Ⅲ类,乌江、岷江 入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沱江、嘉陵江、赤水河入长江干流 水质达到Ⅲ类”。2005 年水质评价结果,库区 10 个国控水质监测断 面中的 8 个达到规划目标要求,达标率为 80%;影响区 4 个国控水质 监测断面未达到规划目标要求;上游区 4 个国控水质监测断面全部 达到规划目标要求。根据 2001 年-2005 年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库区 和上游区水质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有所好转,但库区部分支流的局 部水域富营养化加剧并发生水华,影响区水质有所恶化(见附表二)。 第五条 总体评估 1、《规划》编制评估 从总体上看,《规划》思路清晰,范围确定较为准确,分库区、 影响区和上游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案合理,确定 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重点污染源治理、生态保护、次级河流整治、 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等任务全面,“十五”期间优先实施库区治理项 目的时序安排恰当可行。《规划》为地方人民政府有重点地进行水污 染防治工作和安排国家投资提供了依据。 但由于《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基础数据薄弱,以及对三峡 工程建设和运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水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复杂 性、艰巨性估计不足,库区支流富营养化和水华问题、库区消落带 问题尚未统筹考虑。 2、《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庆市中心城区唐家沱、鸡冠石两个大型污水处理厂(处 理能力 90 万吨/日),受世行贷款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等因素的影 响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影响了库区排污总量减排达到规划目标 要求。 二是对当地城市规模发展速度估计过快,预测人均综合用水指 标过高,导致污水产生量测算过大,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偏大。部 分城镇污水二、三级管网配套建设工作滞后,污水收集率低,造成 污水处理能力闲置。 三是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不能保证处理设施 的正常运行。已经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部分城镇,由于收费 不足,治理设施难以正常运行,降低了治理效率。 四是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进展缓慢。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项目 仍处于试点阶段,船舶污水、垃圾上岸后的转运、处理设施建设严 重滞后。 五是《规划》的 3 座危险废物处置场中,仅建成了湖北宜昌兴 山县危险废物处置场,重庆主城区项目和长寿项目仅完成前期准备 工作。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的滞后致使二期蓄水前库底清理出的 1 万余吨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尚未得到妥善处置,成为影响三峡库区水 质安全的污染隐患。 六是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未能实施,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能 力薄弱,无法适应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 面临的挑战 随着库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三峡水库蓄水位的不断提高,三 峡库区及其上游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持续蓄水与污染治理的矛盾。蓄水后库区干支流流速变缓, 将造成库区内污染带范围进一步扩大;受流速、温度和污染物排放 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大宁河、神女溪、梅溪河、抱龙河、香溪河、 神农溪等多条支流水体富营养程度不断加重,相继出现“水华”现 象,对当地群众的饮水安全构成威胁。三峡工程蓄水至 175 米后, 将形成最大落差 30 米、总面积约 300 平方公里的水库消落带,可能 会引发病原繁殖、泥沙淤积等新的环境问题。 二是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三峡库区及其上游 环境容量有限,同时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 展、人口增长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并日益突出。 三是水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和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三峡库区及 其上游流域范围广,地形地貌复杂,监管任务重。三峡库区水质变 化、排污量变化需长期及时监测,支流富营养化和“水华”问题、 消落带生态问题需长期进行研究。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能 力十分薄弱,采样手段、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数据传输等十分 落后。库区大部分区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水华”监测分析能力, 部分区县环境监测站甚至不具备进行地表水基本项目监测分析的能 力。此外,环境应急工作基础薄弱,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低, 不能适应库区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七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以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安 全和三峡工程的正常运行为基本目标,把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与区 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库区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第八条 规划原则 1、分区分类,突出重点。“十一五”期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 水污染防治工作应按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类别来确定治理重点。同 时必须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2、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既要着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 出环境问题,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三峡工程的运行安 全;又要采取治本之策,加强污染源头治理,切实控污减排。既要 加快治理现有污染,努力多还历史欠帐;又要结合流域产业结构调 整严格控制新污染,坚决不欠新账。既要重视工程措施削减排污总 量,又要加强环境监管巩固治污成果。 3、政府主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 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加快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综合运用经济、 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 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落实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责任追 究制和评估考核制。 第九条 规划时段 规划基准年为 2005 年,规划目标年为 2010 年。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十条 水质目标 到 2010 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体上基本达 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其中: 库区水质基本达到Ⅱ类水质标准(滞水区达到Ⅲ类);影响区长 江干流达到Ⅱ类;金沙江水质达到Ⅱ类;乌江、岷江、嘉陵江入长 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沱江、赤水河入长江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Ⅱ类; 次级入库河流水质达到Ⅲ类;桃花溪等 21 条污染较重的次级河流实 现河流水质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目标 到 2010 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 COD 排放量控制在 126.4 万吨, 较 2005 年削减 7.3%。 专栏 流域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省 份 2005 年 COD 排放量 (万吨) 2010 年 COD 控制目标 (万吨) 削减率(%) 湖 北 3.5 3.1 11.4 重 庆 26.9 23.9 11.2 四 川 78.3 74.4 5.0 贵 州 17.6 16.0 9.1 云 南 10.0 9.0 10.0 合 计 136.3 126.4 7.3 第四章 规划任务 第十二条 严格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要求 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应以城镇人口现状、污水排放现状和 垃圾产生现状及城镇分布状况为依据,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执行标 准和处理工艺,确保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效率。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 达到一级 B 排放标准,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现已富营养化或存 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的,应选用具有强化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 艺。要妥善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问题。 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的监管,所有城镇污水处 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 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 75%。合理调整库区、影响区的城镇垃圾处理设 施布局,逐步实现三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 害化。加快库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建设,妥善解决三峡库 区二期清库危险废物转运、三四期库底清理和三四期清库危险废物 贮存处置问题。 所有已建成和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必须 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营。启 动库区、影响区重点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推动城 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运作,项目实施过 程中要严格采取“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 理制”,加强对项目质量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按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 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对区域内的造纸、 化工、酿造、制药等行业进行产业优化升级,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 产审核。 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 解落实到排污单位。2008 年底前,规划区域内国家水污染重点监控 企业实现持证排污,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 联网。 第十四条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 落实国家关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 体功能区划分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方向,从区域布局上协调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经济发展和水质保护的矛盾。库区要合理控制城 镇发展规模,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禁止在库区进行投饵养鱼, 深入研究水华发生机理与治理对策,探索建立库区生态补偿机制, 启动三峡库区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影响区、上游区要按照 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要求,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做好水源涵养、 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加快船舶污染治理 实施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和化学 品船舶洗舱基地工程,建设船舶污水、垃圾集中转运站,对逆水航 程在 4 小时以上且在 100 客位以上的客船和 600 总吨以上的机动货 船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其余船舶安装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收集 后交岸上处理。150 总吨以上油轮、400 总吨以上非油轮、22 千瓦以 上船舶必须全部安装油污分离器或将污油储存并交岸上接收单位处 理。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修订后规划项目调整为 460 个,总投资 228.24 亿元(其中列入 原规划的项目 52 个,投资为 76.6 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31 个,总规模 253.7 万吨/日,可形成 COD 削减能力约 12 万吨/年,氨氮削减能力约 1.4 万吨/年,需投资 83.61 亿元。库区 78 个重点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总规模 16.80 万吨/日, 需投资 11.32 亿元(见附表 3-1、3-2)。 城镇垃圾处理项目 61 个,总规模 10571 吨/日,需投资 23.75 亿元。库区 81 个重点镇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总规模 1766.5 吨/日, 需投资 9.19 亿元(见附表 4-1、4-2)。 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 243 个,可形成 COD 削减能力约 10 万吨/年, 氨氮削减能力约 1.2 万吨/年,需投资 61.5 亿元(见附表五)。 库区支流综合整治试点项目 11 个,需投资 20.32 亿元。试点取 得成熟经验后启动库区其他支流的综合整治(见附表六)。 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项目 9 个,需投资 14.7 亿元(见附表七)。 库区漂浮物清理投资 0.5 亿元,库底清理 1.0 亿元。 三峡库区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35 亿元。影响区、上游区的环 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实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 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 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党 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国务院各部 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 治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规划实施,库区漂浮物清理工作由中 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 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 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 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 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 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 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 象。每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 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各 级地方人民政府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项目前期 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实行政策优惠。重点治理企业要积 极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要明确治理污染的责任。鼓励专业化公 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第二十条 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 实施三峡库区水环境与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工程,提高环境监管 能力,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逐步建立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 监管,强化对环境危险性强的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和消 除隐患。要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分级制定 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提高库区突发性水环境事件的 防范与应急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 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综合研究,为三峡库区及上游 地区水污染防治提供决策支持,不断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与水 平。结合库区支流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的实施,研究库区支流水华的 发生机理,重点突破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关键技术。加强消落带可能 引发的各类环境问题研究,试验防治措施。研究农业面源污染的影 响及控制措施,选择代表性区域进行示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 施。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 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 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 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实行规划年度评估制度。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总量控 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进展、水质情 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 年进行 期终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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