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81/03/16 颁布日期: 1981/03/16
颁布机构: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81/03/16
颁布日期: 1981/03/16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   为了加强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气瓶,下同)的安全管理,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保证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承压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事故时,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二、根据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上述设备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或炉膛爆炸等,被迫停止运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三、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或因设备损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地、迅速地用电话或电报各自逐级上报,直至国家劳动总局和主管部、委、局。  四、发生锅炉或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当地劳动部门应派员参加调查。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一定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调查时,应认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见附件一),并附上事故照片,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应逐级上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发生锅炉或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应逐级上报至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在每季度终了的十五日内将该季度的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见附件二), 上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使用单位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不需要统计上报。  五.为了统计填报事故原因,具体分类如下: (1) 设计制造方面: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由于设计制造不良造成的事故; (2) 运输管理方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超过检验期限、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不懂技术,无水质处理设施或水质处理不好以及其他由于运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 (3) 安全附件不全、不灵; (4) 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不好以及其他方面引起的事故。  六、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等单位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转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承担责任。  七、对于那些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劳动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八、各地区、各部门 、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 一、单位名称及主管部门 ; 二、设备概况:名称、型号、用途、基本参数(如压力、温度、介质等)、制造单位、制造年月、投入运行年月及事故前的设备状况; 三、发生事故的日期及事故类别; 四、人员伤亡情况及伤亡简要情况(包括: 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受过何种安全教育等)。 五、发生事故后,设备及周围设施的破坏程度; 六、估计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七、事故经过及原因; 八、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人; 九、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二:   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 ━━━┳━━━┳━━━━┳━━━┳━━━┳━━━┳━━━┳━━━━━┳━━━━━━━━┳━━━━━┳━━━    ┃事故发┃设备名称┃   ┃制 造┃制 造┃投入运┃事故经过及┃  死伤人数  ┃ 经济损失 ┃ 单 位┃   ┃    ┃用 途┃   ┃   ┃   ┃     ┣━━┳━━┳━━╋━━┳━━┫备注    ┃生时间┃及 型 号┃   ┃单 位┃年 月┃行年月┃ 主要原因 ┃死亡┃重伤┃轻伤┃直接┃间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1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1981年03月1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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