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0/07 |
颁布日期: |
2008/10/07 |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0/07 |
颁布日期: |
2008/10/07 |
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小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地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开展,大集团整合改造小煤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划,经研究,现将“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最低控制目标,扩能改造和大矿托管矿井最低控制目标和2010年底最多允许保留小煤矿数量目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高档次,大矿托管、提升水平,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将本地区现有小煤矿通过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扩能改造提高一批,大矿托管(包括兼并、收购、租赁)提升一批,到2010年底确保完成保留小煤矿数量目标。
二、关闭矿井目标是“十一五”后三年关闭矿井的最低控制目标,各地要尽快制定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措施,坚持分类指导,细化落实工作任务;要多关、早关,力争提前超额实现关闭矿井目标。关闭矿井名单要在当地主流煤体公告,同时将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扩能改造、大矿托管目标是“十一五”后三年最低控制目标,各地要发挥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创新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研究制定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和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整合改造小煤矿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煤矿企业发展先进生产能力,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四、从2008年10月起,各地要每月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关闭、扩能改造、大矿托管小煤矿进度情况,并于2009年1月、2010年1月、2011年1月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截止到上年底保留的小煤矿具体名单、煤炭产量、剩余资源量、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评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基本目标:至2008年全国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
5月2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之《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自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单井平均规模在9万吨/年以上,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小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以上,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