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7/07 |
颁布日期: |
2004/07/07 |
颁布机构: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7/07 |
颁布日期: |
2004/07/07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现在就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同时,许多城市水的利用效率不高,水资源浪费、城市管网漏损严重,个别地方盲目发展高耗水项目的问题仍很突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推进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实现城市用水良性循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自1996年建设部、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以来,各地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使全国城市节约用水量从1996年的23.5亿立方米增加到2002年的37.2亿立方米。2002年北京、济南等十城市被命名为全国第一批“节水型城市”,起到了很好地示范带动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开展
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契机,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作为节约资源的长期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十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二是抓紧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三是水价改革要有突破性进展,以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四是完善节水配套的法规,扩大节水产品的认证范围;五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用水新机制;六是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定额管理制度;七是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和使用力度;八是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海水、苦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工作;九是严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十是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已经取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城市节水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管理,深入挖潜,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用水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认真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一)对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暂按建设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见附件一)中确定的“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暂定)并结合《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1996]593号)进行。同时要对城市支柱产业和电力、冶金、石油石化等重点用水行业的取水量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同行业全国先进水平进行评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等部门要继续组织好本地区的“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和考核工作。自2004年起,节水型城市验收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每二年进行一次。2004年8月20日前各地要将汇总的考核结果和申报材料分别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2004年9、10月组织今年的验收工作。
(三)凡是达到《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见附件二)中规定分数的城市,经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后,可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等部门同时要组织好对北京等十个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城市的复查工作,复查结果要在2004年10月31日前上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一、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
二、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序│ 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评分标准 │分│扣分│得┃┃号│ │ │ │数│原因│分┃┠─┼────┼──────────┼─────────────┼─┼──┼─┨┃1 │依法管水│有城市供水、城市节 │1、有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 │5 │ │ ┃┃ │ │水、城市地下水管理的│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法规│分│ │ ┃┃ │ │法规、规章,依法对用│或规章各得1分;2、节水检查│ │ │ ┃┃ │ │水单位进行定期全面检│人员持有市级以上的行政执法│ │ │ ┃┃ │ │查、对节水各项工作进│证件,对用水单位依法进行检│ │ │ ┃┃ │ │行管理。 │查的得1分,实行节奖超罚, │ │ │ ┃┃ │ │ │积极开展宣传的得1分。 │ │ │ ┃┠─┼────┼──────────┼─────────────┼─┼──┼─┨┃2 │节水机构│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1、市编委有编制和管理职责 │4 │ │ ┃┃ │ │门负责城市节水和城市│文件,并已落实和正常开展工│分│ │ ┃┃ │ │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作得1分;2、主管部门设立有│ │ │ ┃┃ │ │护管理工作,市、区 │专门帐户及收支两条线得1 │ │ │ ┃┃ │ │(县)、局(总公司)│分;3、有健全的三级管理网 │ │ │ ┃┃ │ │及用水单位都有专门机│得1分;4、有负责城市节水和│ │ │ ┃┃ │ │构或专人负责。 │地下水管理工作机构,领导、│ │ │ ┃┃ │ │ │编制、经费落实得1分。 │ │ │ ┃┠─┼────┼──────────┼─────────────┼─┼──┼─┨┃3 │节水规划│依据本市总体规划,根│1、有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的 │2 │ │ ┃┃ │ │据国家、省提出的编制│得1分;2、经省级以上城市建│分│ │ ┃┃ │ │节水中长期规划大纲的│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得1 │ │ │ ┃┃ │ │深度要求,编制完成本│分。 │ │ │ ┃┃ │ │城市节水中长规划,并│ │ │ │ ┃┃ │ │经省级以上城市建设行│ │ │ │ ┃┃ │ │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4 │水资源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1、有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的 │6 │ │ ┃┃ │持续利用│具体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得1分;2、有全市水资源储 │分│ │ ┃┃ │ │划和全市水资源储量、│备、分布情况完整资料得2 │ │ │ ┃┃ │ │分布情况及水资源开 │分;3、有水资源开发、利 │ │ │ ┃┃ │ │发、利用、保护工作方│用、保护工作方案,沿海城市│ │ │ ┃┃ │ │案。合理开发、调蓄、│使用海水资源的得2分;4、能│ │ │ ┃┃ │ │治理地下水、地表水资│够合理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的│ │ │ ┃┃ │ │源,有效控制用水量增│得1分。 │ │ │ ┃┃ │ │长,做到水资源的可持│ │ │ │ ┃┃ │ │续利用。沿海城市鼓励│ │ │ │ ┃┃ │ │使用海水资源,节约淡│ │ │ │ ┃┃ │ │水资源。 │ │ │ │ ┃┠─┼────┼──────────┼─────────────┼─┼──┼─┨┃5 │城市污水│积极开展城市污水集中│1、有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并实 │3 │ │ ┃┃ │处理回用│处理回用、中水设施建│施得1分;2、开展中水设施建│分│ │ ┃┃ │ │设。 │设、推广使用中水和城市污水│ │ │ ┃┃ │ │ │回用得1分;3、污泥综合利用│ │ │ ┃┃ │ │ │得1分。 │ │ │ ┃┠─┼────┼──────────┼─────────────┼─┼──┼─┨┃6 │城市地下│根据城市供水的中长期│1、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 │5 │ │ ┃┃ │水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理得1分;2、征收水资源费收│分│ │ ┃┃ │ │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实│费率达95%以上得2分(80%-95│ │ │ ┃┃ │ │行有效管理,征收城市│%得1分,70%-80%得0.5分);│ │ │ ┃┃ │ │水资源费,有计划地开│3、有市级控制地面沉降规划 │ │ │ ┃┃ │ │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得1分;4、实行计划开采和进│ │ │ ┃┃ │ │下水,控制地面沉降,│行水质检验各得0.5分。 │ │ │ ┃┃ │ │保证城市建设安全。 │ │ │ │ ┃┠─┼────┼──────────┼─────────────┼─┼──┼─┨┃7 │严格控制│严格控制城市自备井的│1、使用自备井的单位自备井 │3 │ │ ┃┃ │自建供水│打井审批,在城市供水│审批、验收等手续齐全得2 │分│ │ ┃┃ │设施建设│管网服务范围内不得进│分;2、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 │ │ │ ┃┃ │ │行自建供水设施建设。│围内1999-2000年未有新的自 │ │ │ ┃┃ │ │ │建供水设施(更新井除外)建│ │ │ ┃┃ │ │ │设得1分。 │ │ │ ┃┠─┼────┼──────────┼─────────────┼─┼──┼─┨┃8 │建立城市│有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1、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4 │ │ ┃┃ │节水指标│体系,有相应的统计报│按时下达计划用水指标,超计│分│ │ ┃┃ │体系 │表制度、规范化的统计│划加价收费得2分;2、有经统│ │ │ ┃┃ │ │报表和科学合理的计算│计局审批的规范统一的统计报│ │ │ ┃┃ │ │方法。 │表和计算方法得2分。 │ │ │ ┃┠─┼────┼──────────┼─────────────┼─┼──┼─┨┃9 │节水科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1、有节水科研计划和节水措 │5 │ │ ┃┃ │和设施建│节水科研和节水设施建│施技术改造计划各得1分;2、│分│ │ ┃┃ │设 │设,并落实资金渠道。│落实资金完成计划得1分;3、│ │ │ ┃┃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 │ │ ┃┃ │ │项目必须要求节水设施│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 ┃┃ │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得2 │ │ │ ┃┃ │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分。 │ │ │ ┃┃ │ │用。对浪费水的工艺设│ │ │ │ ┃┃ │ │备要有计划地进行更新│ │ │ │ ┃┃ │ │改造。 │ │ │ │ ┃┠─┼────┼──────────┼─────────────┼─┼──┼─┨┃10│节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贯彻建设部( 1992)17号令 │4 │ │ ┃┃ │ │的卫生洁具。 │得4分 │分│ │ ┃┠─┼────┼──────────┼─────────────┼─┼──┼─┨┃11│定额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单位产│1、有工业生产用水定额,经 │4 │ │ ┃┃ │ │品先进用水定额。城市│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分│ │ ┃┃ │ │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定额管理的得3分;2、城市主│ │ │ ┃┃ │ │水量要达到国内较先进│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 │ │ ┃┃ │ │水平。 │水平得1分。 │ │ │ ┃┠─┼────┼──────────┼─────────────┼─┼──┼─┨┃12│节水科学│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 │1、节水管理实行微机管理得1│5 │ │ ┃┃ │管理 │平,运用微机等先进手│分;2、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 │分│ │ ┃┃ │ │段和水平衡测试等科学│衡测试得1分;3、城市有统 │ │ │ ┃┃ │ │方法进行节水日常管 │一、规范的管理基础资料得2 │ │ │ ┃┃ │ │理,使基础管理达到规│分;4、有计划进行节水培训 │ │ │ ┃┃ │ │范化、标准化。 │得1分。 │ │ │ ┃┠─┼────┼──────────┼─────────────┼─┼──┼─┨┃13│城市用水│ ≤ 0.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1 │ │ ┃┃ │相对经济│ │每高 0.1扣0.5分。 │分│ │ ┃┃ │年增长率│ │ │ │ │ ┃┃ │指数 │ │ │ │ │ ┃┠─┼────┼──────────┼─────────────┼─┼──┼─┨┃14│城市取水│ ≤ 0.20.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1 │ │ ┃┃ │相对经济│ │每高 0.1扣0.5分。 │分│ │ ┃┃ │年增长指│ │ │ │ │ ┃┃ │数 │ │ │ │ │ ┃┠─┼────┼──────────┼─────────────┼─┼──┼─┨┃15│万元国内│ ≥ 4%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1 │ │ ┃┃ │生产总值│ │每低 1%扣0.5分。 │分│ │ ┃┃ │( GDP)│ │ │ │ │ ┃┃ │取水量降│ │ │ │ │ ┃┃ │低率 │ │ │ │ │ ┃┠─┼────┼──────────┼─────────────┼─┼──┼─┨┃16│城市计划│ ≥ 9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管理有关资│5 │ │ ┃┃ │用水率 │ │料,每低 1%扣1分。 │分│ │ ┃┠─┼────┼──────────┼─────────────┼─┼──┼─┨┃17│工业用水│ ≥ 7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5 │ │ ┃┃ │重复利用│ │每低 1%扣1分。 │分│ │ ┃┃ │率 │ │ │ │ │ ┃┠─┼────┼──────────┼─────────────┼─┼──┼─┨┃18│间接冷却│ ≥ 9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4 │ │ ┃┃ │水循环率│ │每低 1%扣1分。 │分│ │ ┃┃ │ │ │ │ │ │ ┃┠─┼────┼──────────┼─────────────┼─┼──┼─┨┃19│锅炉蒸汽│ ≥ 6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1 │ │ ┃┃ │冷凝水回│ │每低 1%扣0.5分。 │分│ │ ┃┃ │用率 │ │ │ │ │ ┃┠─┼────┼──────────┼─────────────┼─┼──┼─┨┃20│工艺水回│ ≥ 5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1 │ │ ┃┃ │用率 │ │每低 1%扣0.2分。 │分│ │ ┃┠─┼────┼──────────┼─────────────┼─┼──┼─┨┃21│工业废水│ ≥ 8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3 │ │ ┃┃ │处理达标│ │每低 1%扣0.2分。 │分│ │ ┃┃ │率 │ │ │ │ │ ┃┠─┼────┼──────────┼─────────────┼─┼──┼─┨┃22│工业万元│ ≥ 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1 │ │ ┃┃ │产值取水│ │每低 1%扣1分。 │分│ │ ┃┃ │量递减率│ │ │ │ │ ┃┃ │(不含电│ │ │ │ │ ┃┃ │厂) │ │ │ │ │ ┃┠─┼────┼──────────┼─────────────┼─┼──┼─┨┃23│自建设施│ ≥ 98%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6 │ │ ┃┃ │供水管理│ │料,每低 1%0.5分。 │分│ │ ┃┃ │率 │ │ │ │ │ ┃┠─┼────┼──────────┼─────────────┼─┼──┼─┨┃24│自建设施│ ≥ 100%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4 │ │ ┃┃ │供水装表│ │料,第低 1%扣1分。 │分│ │ ┃┃ │计量率 │ │ │ │ │ ┃┠─┼────┼──────────┼─────────────┼─┼──┼─┨┃25│城市污水│ ≥ 40%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3 │ │ ┃┃ │集中处理│ │年资料,第低 1%扣0.5分。 │分│ │ ┃┃ │率 │ │ │ │ │ ┃┠─┼────┼──────────┼─────────────┼─┼──┼─┨┃26│城市污水│ ≥ 20%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2 │ │ ┃┃ │处理回用│ │年资料,每低 1%扣0.5分 │分│ │ ┃┃ │率 │ │ │ │ │ ┃┠─┼────┼──────────┼─────────────┼─┼──┼─┨┃27│非居民城│ ≥ 30%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1 │ │ ┃┃ │市公共生│ │连续两年每低 1%扣0.2分。 │分│ │ ┃┃ │活用水重│ │ │ │ │ ┃┃ │复利用率│ │ │ │ │ ┃┠─┼────┼──────────┼─────────────┼─┼──┼─┨┃28│非居民城│ ≥ 95%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1 │ │ ┃┃ │市公共生│ │冷却水循环利用连续两年资 │分│ │ ┃┃ │活用水冷│ │料,每低 1%扣0.1分。 │ │ │ ┃┃ │却水循环│ │ │ │ │ ┃┃ │率 │ │ │ │ │ ┃┠─┼────┼──────────┼─────────────┼─┼──┼─┨┃29│居民生活│ ≥ 98% │查看城市居民用水户表连续两│5 │ │ ┃┃ │用水户表│ │年资料,每低 1%扣0.5分。 │分│ │ ┃┃ │率 │ │ │ │ │ ┃┠─┼────┼──────────┼─────────────┼─┼──┼─┨┃30│城市供水│ ≤ 8% │查看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连续│5 │ │ ┃┃ │管网漏失│ │两年资料,每高 1%扣0.5分。│分│ │ ┃┃ │率 │ │ │ │ │ ┃┗━┷━━━━┷━━━━━━━━━━┷━━━━━━━━━━━━━┷━┷━━┷━┛
附件二:
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验收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二、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并做好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参加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的城市应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和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由其组织考核。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其组织考核。
四、经考核总分达 90分以上的城市,其申报和考核材料由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和发展改革(计委、经贸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于验收当年的3月31日前分别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后,可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自获得命名后每隔一年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和发展改革(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于复查当年的 9月30日前分别上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共同组织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国家 节水型城市称号。
六、节水型城市考核方法
1、听取申报城市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检查:(1)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或节水型生活小区;(2)现场抽查公共生活用水单位;
4、组织评审合议,提出评审结果。
七、申报节水型城市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统计口径要统一,并应采用统计局或政府确认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做为填报依据。
八、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
2、申报节水型城市文件;
3、申报节水型城市汇报材料;
4、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分结果;
5、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省级建设和发展改革(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
九、国家节水型城市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命名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发布部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2004年07月07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