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5/23 |
颁布日期: |
2007/05/23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5/23 |
颁布日期: |
2007/05/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国务院决定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大检查的范围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重点是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对于其他具有较明显区域特征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视各地具体情况纳入检查重点。本次专项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调控政策方面的情况。
1、贯彻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2、地方财政安排支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方面的情况。
(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达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方面的情况。
1、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是否按照要求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并正式公布名单;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府;2006年以来本地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具体情况。
2、停止执行优惠电价措施情况。包括:是否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哪些行业、企业享受优惠电价和具体方式;停止执行优惠电价的具体措施和时间。
3、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情况。包括:是否自行批准对高耗能企业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政策以及执行的时间、行业和企业情况;停止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政策的时间和相应措施。
(三)清理和纠正违规出台的在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优惠政策的情况。
1、是否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企业实行免征、减征或缓征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土地税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或返还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在其它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违规出台优惠政策的情况。
2、停止执行违规出台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时间。
(四)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情况。
1、执行准入条件情况。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高耗能项目是否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整治情况。
2、落实“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政策和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方面的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包括:2003年以来淘汰落后产能的完成情况和今年以来进展情况;是否制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措施建议。
4、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以及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
5、支持和鼓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6、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污染物减排和新建项目方面的情况。
1、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列出排放未达标企业名单,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相关处理意见等。
2、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投资情况。包括新建项目执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情况;是否建立相应的项目问责制度等。
3、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资本金比例、资金使用情况;出资企业及现有企业经营及偿债能力状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是否违规,以及信贷资金的担保、抵押情况等。
二、工作步骤和方式
专项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地方组织自查自纠。200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关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送发展改革委。
第二阶段,国务院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在6月底之前,由国务院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深入基层和对重点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阶段,认真做好专项大检查总结。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国务院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研究提出更加有效的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建议,专题报告国务院。
三、国务院检查组组成
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统计局、银监会、电监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带队,上述部门抽调人员参加,组成8-10个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检查。
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发展改革委临时成立清理高耗能高污染专项大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次检查工作方案设计、人员分组分工、文件资料准备、各地情况汇总、简报编辑报送、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和协调联络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各地区要切实按照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客观、严格、真实,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解决措施,并如实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三)国务院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并如实向国务院报告。在检查中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检查工作要结合宣传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加强节能减排的调控政策,督促落实中央的各项部署,进一步研究提出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