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
财政部/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12/30 |
颁布日期: |
1998/12/30 |
颁布机构: |
财政部/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12/30 |
颁布日期: |
1998/12/30 |
交通部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8年12月30日交通部、财政部交公路发
〔1999〕4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治理公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对交通和车辆收费进行改税。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对有关方案作进一步的完善。为此,各地都应继续以积极的态度支持这项改革。但是今年9月份以来,一些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借交通和车辆费改税之机,偷、逃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公然暴力抗费事件,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做好改革前后有关税费征收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前有关规费的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尚未实施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之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确保交通规费的正常收缴。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严禁利用特权拒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三、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对违反规定,偷、逃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给予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照章收费,不得因收费改革而影响正常的征收工作,严禁借改革之机为逃费、欠费、偷费的单位和个人大开方便之门,违者要严肃处理。
五、为做好收费改革的准备工作和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衔接,除车辆购置附加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外,1999年度养路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一律统一按月计征。未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按季或按年(含半年)计征上述交通规费。
发布部门:财政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0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