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综合科 2009-8-12 11:14:04 浏览次数:5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发〔2008〕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 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我市工业企业原址的污染问题,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扩张以及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布局的调整,我市先后对一批位于城市中心区和城郊地区的工业企业实施了退城进园和关停并转工作。由于企业设备陈旧、工业“三废”排放以及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等原因,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了土壤和地下水,企业原址土壤和地下水成为高污染区和高风险区。虽然企业已搬迁或关停,但这些企业对原址的环境污染并未完全消除,企业原址土壤和地下水中积淀的污染物质在短期内难以自然降解,如不及时对企业原址进行治理修复,污染物将会通过地下水、空气等途径进入人体,势必威胁人体健康,危及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国内外都有惨痛的经验教训,我市涉及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的群众投诉也逐年增多。为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解决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污染问题。 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对象范围、基本要求和责任主体 (一)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工业企业厂址在开发利用前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修复。 (二)基本要求。建立工业企业原址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工业企业搬迁或关停后,应先对企业原址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予以清除和处置,及时减轻环境污染。同时由有资质的机构对原址场地潜在的环境风险开展评估,对评估确认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污染场地要治理修复,经治理修复并报请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原址场地进行开发利用。 (三)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应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负责治理修复。 原址污染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单位收购储备或依法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明确和落实原址土地污染治理修复责任。 造成原址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治理修复责任。 造成原址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的,其污染场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治理修复;该单位享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治理修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治理修复责任。 工业企业原址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 根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治理修复费用相应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三、切实强化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管措施 (一)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是有效防范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潜在环境风险的科学方法。为了准确掌握工业企业原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科学制定治理修复方案,企业关停或搬迁后,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国家环保法规,积极组织或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对原址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及国土、规划、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严格治理修复监管。对在经确认的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上进行新建的项目,环保部门要视情况分类办理,并强化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确保治理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本通知下发后实施转让的工业企业原址土地,经环保部门确认需治理修复的,在治理修复未通过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暂不受理审批原址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本通知下发前已出让并进入报建程序的新建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需治理修复的,如属污染程度和范围不大的中、轻度污染,可先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应明确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如属重度污染,环保部门可先出具情况说明,供业主办理除施工许可证外的后续手续,但必须完成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或责任与措施落实后,环保部门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入建设实施阶段的新建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需治理修复的,可结合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并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内容,凡治理修复未完成或未达到治理修复要求的,暂不受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对责任措施不落实或拒不治理修复的项目,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三)严格开发建设审批。国土、规划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监管,确保用于开发建设的企业原址土地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原址土地由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招拍挂前向国土部门提供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或治理修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规划部门不核发《土地公告函》,国土部门暂不组织出让。按《划拨供地目录》收回企业工业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划选址前向规划部门提供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或治理修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规划部门暂不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落实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相关工作 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多管齐下,协同推进。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工业企业污染场地摆在突出位置,及时做出安排布置,并结合各地实际,每年安排落实一定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土壤的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技术推广等工作。各工业企业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督促所属搬迁企业和关停企业自觉履行原址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责任。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市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业布局调整,随时向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通报工业企业环保搬迁和关停并转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污染状况调查纳入污染普查的重要内容,积极会同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建立监测网络,完善监管机制,为分类管理、科学处置奠定基础;各级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与环保部门一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把工业企业原址开发利用审批关;各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积极落实治理修复计划、方案和经费,按期保质完成治理修复任务。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要求高、技术性强,市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全市的科学防治水平。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确保治理修复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要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纳入党政环保考核,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