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川府办发电[2008]1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己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化升级,确保完成2008年我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我省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川府发〔2004〕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31号)和国家有关行业“十一五”淘汰落后规划要求, 2008年全省关停和淘汰192户落后产能企业及工艺技术装备,实现节能2457万吨标准煤。 二、原则 (一)统筹推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将淘汰落后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灾后恢复重建、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产业政策与信贷、环保、安全、技术等政策协调执行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价格导向机制,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结构总量优化。 (四)坚持区别对待,稳妥有序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扶优汰劣、保障灾区建材供给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措施 (一)严格执行环保、资源政策。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关停和不按期淘汰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要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山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按照淘汰落后的政策要求,依法吊(注)销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对关停或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三)强化税收监管、信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关停企业和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所有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金融机构对关停企业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停止新增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级价格、发展改革、经委、电监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列入关停名单的企业,各市(州)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对列入淘汰计划、到期不关停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五)健全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一是各地财政、经济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二是对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转产国家鼓励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优先予以核准、备案或转报,并在财政各专项资金中予以倾斜扶持。三是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六)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项目时,要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生产工艺项目。鼓励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优化重组,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对承诺等量淘汰的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承诺。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限制建设新(扩)建项目。 四、要求 (一)细化落实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节能降耗目标,科学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实施方案,并将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各地要及时研究处理淘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同灾后工业恢复重建、企业技术改造、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方案实施和措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在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淘汰落后工作中遇到突出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工作负总责,认真研究制订并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促。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上明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和时间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淘汰工作可查可核。淘汰落后工作要纳入2008年度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年底前省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市(州)和重点企业淘汰落后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统计、国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节能量统计、测算和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工作。监察、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生产企业(生产线、设备),要依法责令关停。 (四)统筹推进灾区淘汰落后。各受灾市(州)有关部门要及时摸清灾区落后产能企业灭失、损毁情况,对不允许重建、拆除和淘汰损毁设备的企业应及时纳入淘汰落后统计核实工作范畴。 (五)加强后续安置和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本地关停企业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重要性,为做好淘汰落后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