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1/09 |
颁布日期: |
2008/01/0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1/09 |
颁布日期: |
2008/01/09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总量控制的规定、削减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污水处理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等6个主要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