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颁布机构: |
国务院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1/08 |
颁布日期: |
1997/01/08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1/08 |
颁布日期: |
1997/01/08 |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7)8号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
国务院原则同意《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由你们下发施行。
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
局(1997年1月8日)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工作
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二、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到1998年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大中城市要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要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生产和施工的环境条件。
三、加大法规、政策的调控力度,创造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有关部门对发展散装水泥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和支持,计划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散装水泥项目优先安排。银行对计划内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积极支持。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运输的管理和指导,对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进入城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铁路部门要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计划、配车、运输“三优先”。
四、进一步加强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