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6/03/01 颁布日期: 1995/12/04
颁布机构: 交通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6/03/01
颁布日期: 1995/12/04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 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 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 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章名】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 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 高的确定。   【章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 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 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 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 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 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 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 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 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 (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 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 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 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章名】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 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 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 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 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 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 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 ,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 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 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 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 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 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章名】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 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 、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章名】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 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 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 予处罚。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章名】 附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   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 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 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 的坡度。   2、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 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 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 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 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 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 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 、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 ,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 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 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 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 的中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 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 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 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 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 、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 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 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 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 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 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 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 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 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 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 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 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 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 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 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 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 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 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 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章名】 附2:   一、标志旗   1、标志旗的规格:采用布料等腰三角形旗帜。三角形底长150毫 米,腰长300毫米,旗帜中间印有“大件”字样。标志旗的底色和中间 字体的颜色,应与运输大型物件自身颜色有明显区别。如图所示。   2、标志旗的使用:在运输过程中分别竖于牵引车辆前方两侧和挂车 装载物件上的最宽处。如果挂车装载物件的长度超过挂车尾部,需在物件 末端的最高点装设标帜旗。   3、标志旗的管理:由运输经营业户自行制做和安装。   AB=底长=150mm   AO=BO=腰长=300mm   二、标志灯   1、标志灯规格:采用运输车辆自身电源和与电源功率相匹配的红色 灯泡连接而成。   2、标志灯使用:在挂车装载物件的最宽处和超过挂车尾部的最长处 装设。   3、标志灯的管理:由运输经营业户自行制做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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