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7/12/29 |
颁布日期: |
1997/12/29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7/12/29 |
颁布日期: |
1997/12/29 |
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1992
年)
(1992 年3 月30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 年4 月4 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
年12 月19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参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结合四川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应设置明显的等级标志。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五条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
械车和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第六条 行人、车辆需要横过高等级公路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人行横道或
设置道口通过,不得停留。
第七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车辆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
行人和自行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八条 机动车辆当前方遇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其他车辆时,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他
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可以借道超越障碍和其他车辆,但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第九条 机动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四十公里,最高时速按下列
规定执行:
(一)封闭的一级公路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
(二)未封闭的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三)未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得高于八十公里。
机动车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时速不一致的,应按照交通标志所示时
速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高等级公路,应当尽快将车速调整到第九条规定的速度;驶离高
等级公路进入非高等级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第十一条 不准在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道上停车。
因车辆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离机动车道。
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致使车辆不能移离机动车道的,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或者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乘车人迅速转移到车道之外的安全地
带,同时向附近的交通警察报告。
第十二条 车辆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重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
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第十三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
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50 元以
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