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4/21 |
颁布日期: |
2005/04/21 |
颁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4/21 |
颁布日期: |
2005/04/21 |
绵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他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优先考虑已开工、纳入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项目,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四条 采取多渠道投入的办法搞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整治。
一、 排污费专项资金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于:
(一) 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
(二)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污染现状监控;
(三)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项目;
(四) 国务院、省政府、绵阳市政府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 其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污染综合整治及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
(二) 自然生态恢复和保护项目补助。
(三) 环境监测、监察、宣传、教育、统计、信息等环境管理和技术能力建设。
(四)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规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治理、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一)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有关政策规定、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宏观政策纲要、规划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要求。
(二) 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所采用的技术路线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三) 污染防治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环境效益好、管理规范。
(四) 项目单位有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完成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持续有效地进行污染防治。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 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逐级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市级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非市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
(二)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三) 申请时间:市级各部门、各地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于上年7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 项目评审:绵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地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后,由市财政、环保部门定期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项目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 项目计划:根据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由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计划,经批准后联合下达,市级财政、环保部门据此联合下达支出预算。
(三) 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其计划申报和资金拨付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后,应按市财政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四) 项目执行:项目单位收到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项目单位要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 项目管理:市环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区)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由市环保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报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环保局应加强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严格把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市、区)当年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资格,已下达资金预算的要按规定追回。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纠正;对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设立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