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1/01 颁布日期: 2000/12/28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1/01
颁布日期: 2000/12/28
乐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我市雷电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任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各区、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做好雷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五条 乐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其具体职能是: (一)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资质和资格管理、技术培训; (二) 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重大雷电事故进行鉴定; (四) 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乐山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以及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瞎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和各区、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机构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年度检测等。 公安、消防、城建、规划、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站(室、中心)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电信、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防护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 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称的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接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八条 防雷工程的专业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建、规划部门在对建设单位建(构)筑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审核时,应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机构的对建设单位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采用防雷产品的性能资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由防雷机构出具设计审核合格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重新设计后再报审。 防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审核程序重新申报。 未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经防雷机构审核不合格的或未经审核的设计方案,城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项目或设施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实行分段检测和全部工程完工后的竣工验收检测。未经分段检测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检测由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经检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向防雷机构申请复检。 第十一条 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机构,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组织专门力量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接地保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全部检测合格的单位,由防雷机构发给年度检测合格证书;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整改。 防雷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主动申报年检。 第十二条 使用防雷装置的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时,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防雷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防雷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申请报乐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法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技术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在行政区域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雷电灾害调查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雷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防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名称 内容描述 《乐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开时限 长期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自审 责任部门 市气象局 索 取 号 KO490-03002-201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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