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9/09/01 颁布日期: 2009/09/01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9/09/01
颁布日期: 2009/09/0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 (环办〔200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界定环保部门的处罚职权,规范行政处罚和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部制订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和《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   2.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   3.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   说明:1.本目录是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汇总梳理,并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2.本目录梳理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含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3.部门规章以部令、总局令和《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65号)为准。      4.部门规章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再单独列出。      5.实施行政处罚时,并处或者选择采取的相关行政命令和措施等也列入目录中(行政处罚以黑体标出)。   ┏━━━┳━━━━━━━━━━━━━━━━━━━━━━━━━━━━━┳━━━━━━━━━━━┳━━━━━━━━━━━┳━━━━━━━━━┓   ┃   ┃                             ┃ 行政处罚(黑体标出)┃  法条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           ┃         ┃   ┃   ┃                             ┃  及相关命令和措施 ┃  实施机关     ┃ 部门规章依据  ┃   ┣━━━┻━━━━━━━━━━━━━━━━━━━━━━━━━━━━━┻━━━━━━━━━━━┻━━━━━━━━━━━┻━━━━━━━━━┫   ┃一、通用类                                                              ┃   ┣━━━┳━━━━━━━━━━━━━━━━━━━━━━━━━━━━━┳━━━━━━━━━━━┳━━━━━━━━━━━┳━━━━━━━━━┫   ┃  1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           ┃         ┃   ┣━━━╋━━━━━━━━━━━━━━━━━━━━━━━━━━━━━┫           ┃           ┃         ┃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           ┃           ┃         ┃   ┃  2 ┃                             ┃           ┃           ┃         ┃   ┃   ┃排放申报事项                       ┃           ┃           ┃《环境保护法》第 ┃   ┣━━━╋━━━━━━━━━━━━━━━━━━━━━━━━━━━━━┫           ┃           ┃         ┃   ┃  3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警告或者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三十五条     ┃   ┣━━━╋━━━━━━━━━━━━━━━━━━━━━━━━━━━━━┫           ┃           ┃         ┃   ┃  4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           ┃           ┃         ┃   ┣━━━╋━━━━━━━━━━━━━━━━━━━━━━━━━━━━━┫           ┃           ┃         ┃   ┃  5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           ┃           ┃         ┃   ┗━━━┻━━━━━━━━━━━━━━━━━━━━━━━━━━━━━┻━━━━━━━━━━━┻━━━━━━━━━━━┻━━━━━━━━━┛

标签: 界定 职权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