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2/10/14 |
颁布日期: |
2002/10/1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2/10/14 |
颁布日期: |
2002/10/14 |
渝办〔2002〕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督查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情况,督促抓紧整改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遗留火灾隐患,
为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国务院同意,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
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
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
于10月下旬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
查。为切实做好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迎检的重点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庆市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
通知》(渝办发〔2002〕85号)、公安部《关于抓紧整改2001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遗留火灾隐患的通知》(公通字〔2002〕37
号)以及7月26日国务院11部、委、局联合召开的深化公众聚
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组织部署、落实情况。并
听取各地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
印发的文件和资料。
1.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情况(包括召开会议、印发文件、
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宣传等情况)。
2.检查整改情况(包括《实施方案》列为第二项专项治理
重点确定的调查摸底情况,2001年遗留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3.综合治理情况(包括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此次专项
治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跟踪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依法进
行处罚的情况)。
4.组织督查验收的情况(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对遗留问
题的整改措施和计划)。
5.政府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
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的措施。
(二)实地听取和督查被抽查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
况。
1.存在的火灾隐患及采取措施的整改情况。
2.目前火灾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3.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情况(重点是消防安全责任制、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防火检查的实施情况,应急疏
散预案的制订、演练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有关工作情况的记录。
二、检查的方法
此次检查主要是听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
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实地听取和督查被抽查单位开展专
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国务院11部、委、局联合督
查组到渝后,将随机抽查被督查区县(自治县、市)和单位。各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将其纳入十六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认真
研究,迅速行动,切实做好迎接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要以此次迎检为契机,以公众聚集场所遗留火灾
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力度,认真开展火灾隐患“回头看”活动。
要采取火灾隐患集中曝光、处罚通报会等形式,促进隐患的整改。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公安部第61号令所赋予的法定职责,积极
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夯实单位消防安全基础。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渝办发〔2002〕
85号文件要求,认真搞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
结。市商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
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
人防办要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局搞好迎检工作,并于
10月20日前务必将本系统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的情况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
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消防局,联系电话:67621621),以便制
作汇报材料专卷。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