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5/06 |
颁布日期: |
2009/05/0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5/06 |
颁布日期: |
2009/05/06 |
渝办发〔2009〕1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电力公司拟订的《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城乡建委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市政委 市农委 市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环保部等国家8部委《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要求,2009年,我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安全隐患等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督察,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1.对2007―200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城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污染物通过“清净下水”渠道污染环境的措施的,一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对工业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和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及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坚决取缔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的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及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扎实开展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行动。
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落实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1.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油气井、放射源、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管化工园区环境安全,监督有害危险化学品、辐射源存贮、使用等环节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严格检查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联单、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情况,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流散、泄漏等行为。
3.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建设和处置演练等情况,确保环境安全事件得到有效、快速、妥善的处置。
(四)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
以加强投诉案件受理与处理工作为推手,建立健全群众投诉热点、难点案件的梳理制度。结合各地信访和干部大下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5月10前报送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10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三)督查阶段(8―11月)。
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环保部等国家8部委对我市专项行动工作的抽查、督查等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于11月底前向国家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环保部报送全市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对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阳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刘卫东、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明辉、市城乡建委主任助理张其悦、市工商局副局长郭翔、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市政委副主任李勇、市农委副主任高兴明、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幸群、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孙渝江为成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行动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二)明确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对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审定、立项等准入关,健全全市经济调节机制;经济综合部门负责监督电力企业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间的监督,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有关建设项目的指导;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及时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检查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化工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市政部门负责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农业部门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电力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搞好综合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区县(自治县)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四)加强督查考核。
要进一步完善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调度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移送、督查督办、信息报告等制度,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资金保障到位、问题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将按照《重庆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也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向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有关信息,每月编发工作简报不少于3期,每周上报1次工作进展情况,按期报送阶段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将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及专项行动进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的情况,畅通投诉渠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龚宇、凌海源;
联系电话:89188805,传真:89071235;
电子邮件地址:cqlinghaiyuan@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