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14 颁布日期: 2009/07/14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14
颁布日期: 2009/07/14
渝办发〔2009〕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达到“八个100%”和“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控制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事故,减少亡人火灾事故。“八个100%”,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整改率,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合格率,50米以上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制作率,应急疏散演练率,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检查率要达到100%的工作目标。“四个确保”,即危旧房片区整治实现:确保市政消防给水安装到位;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居民用火用电基本规范;确保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工作步骤 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时间从2009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的重点和特点,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整治活动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营造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采用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区县(自治县)复查的工作方式,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已建、在建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和危旧房片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一处、不留死角。对每栋高层建筑、每个公众聚集场所、每片危旧房和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要逐栋建筑、逐个场所、逐片危旧房定责任、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预案,件件落实到人头,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市政府将组织10个专家组,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会诊,并对各地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不细、不深入的,将予以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细化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消除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停、封、拘、罚”等措施,始终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形成震慑力,促使单位或个人自觉整改隐患。凡未按要求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和消防设计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关停。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查封。凡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凡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的,妨碍安全疏散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公众聚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一律从重处罚。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细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三、工作内容 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重点为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和危旧房片区。 (一)建筑或场所没有依法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居住建筑非法改变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防烟、封闭楼梯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损坏的;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灭火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三)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配置、责任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建筑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检测制度不落实的;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未制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扑救场被占用的;消防电梯功能不正常的;消防水泵结合器不完好的。 (五)危旧房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市政基础消防设施未设置的;居民用火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设置未穿管保护的;行政区域街道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已建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类统计,明确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二是分解细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做好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三是牵头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对本行政区域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逐一挂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四是牵头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建筑的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资金渠道。五是按要求落实资金,配备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装备器材。六是督促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建立社区、小区、危旧房片区、单栋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应急疏散预案,并逐一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市公安消防局:一是督促整治建筑内部火灾隐患,并依法进行查处。二是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三是逐栋制订高层建筑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熟悉和演练。四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攻坚小组,开展高层建筑灭火供水测试,实施火灾扑救综合演练,切实提高攻坚突击综合协调作战能力。五是会同市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市综治办:负责将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负担的高层建筑装备建设经费保障。 市国土房管局:一是负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定,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二是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对所属公房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达到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引导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四是配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资金筹措渠道。 市城乡建委:一是负责对自行或委托审批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逐一制订督促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二是对开发企业拒不落实违法建筑整改措施的,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管理控制措施。三是牵头整治擅自将居住建筑改变为非居住功能的建筑,严禁业主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四是牵头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开展检查。五是配合消防部门整治违反规定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等装饰材料的已建、在建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有关区县配合)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将消防避难场所规划与危旧房改造规划、广场绿地规划相结合。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配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规划改造危旧房片区。(市城乡建委、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消防局、有关区县配合) 市市政委:牵头整治消防车通道被堵塞,扑救场地、防火间距被占用的问题;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督促、协调、检查水务企业实施情况。(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有关区县配合) 市工商局:负责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时,对生产、经营场地设在居住建筑内的企业不予审批。对设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把场所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作为办理娱乐经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宣传,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播放全市整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和公益消防广告。 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督导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队对所管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停产停业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此次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为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督导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王泰来,市公安局副局长、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总队长傅纪成任副组长,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傅纪成兼任办公室主任。督导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强化组织领导,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实效。 (二)健全监管网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健全基层消防监管机构,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1―2名消防专(兼)职人员;村(居)都要成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专(兼)职消防监管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切实解决基层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教育。整治工作督导组、市政府新闻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专栏,每周至少刊(播)1次,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曝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宣传火灾预防和自救逃生知识。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落实消防宣传责任,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创建“平安社区”等活动内容。街道、居民(村)委员会要组织在社区、居住小区、乡镇等广泛张贴消防警示标语、悬挂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图片、设置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栏,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组织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高层建筑业主单位和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人及管理人进行全员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督查督办。现有的37件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发《督办通知书》。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4件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现场督办。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每月下发一次专项督查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下达《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督办。 (五)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局要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强化事中监督,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将每一件重大火灾隐患、每一栋违法建筑或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明确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工作督查、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措施,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通过整治工作开展,建立整治火灾隐患、防控火灾事故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建筑情况,安全生产监管、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市政、文化广电、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通报,在行政职权内控制审批。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设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广电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三是建立诚信监管机制。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管理控制措施。四是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重庆卫视、重庆日报、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广播台至少要设置1个消防宣传专栏,每周刊(播)1期,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报道、举报投诉追踪、消防知识常识宣传等形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五是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由市公安消防局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实施跟踪督办,市监察局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公安消防局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附件: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 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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