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8/25 颁布日期: 2009/08/25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8/25
颁布日期: 2009/08/25
渝办发〔2009〕2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牵头重新修订了《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结合我市“十一五”后两年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重点用能企业100户。其中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13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87户。 二、评价考核内容 (一)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 (二)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的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达到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对市级有关部门评价考核,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为考核内容。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评价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考核等次。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以国家下达的“十一五”节能目标为准,只要累计完成进度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考核等次。 三、评价考核组织领导 (一)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共同组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部门进行考核。 (二)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或重点用能企业主管部门组成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负责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评价考核内容进行自查。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完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三)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考核综合评估意见。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考核,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汇总完成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五、评价考核等次 实行按年度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超额完成:95分(含)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 (二)完成:75―95分(不含)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基本完成:60―75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四)未完成:60分(不含)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对当年超额完成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其超额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计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 六、奖惩办法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重庆市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按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由市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企业可在完成节能量价值的15%以内安排节能奖励,资金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加大对其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与“重庆市工业五十强”评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指标及计分标准 2.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 及计分标准 3.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 计分标准 附件2: 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指标 序 号 考核内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国家下达计划进度目标的得40分,完成计划进度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 和领导情况 5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 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 和节能技改 实施情况 25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 10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 执行情况 10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 计 100    附件3: 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指标 类 型 序 号 考核内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能源计量 15 (1)制定和完善能源计量制度,3分; (2)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6分; (3)定期对计量器具检定、校准,4分; (4)定期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2分。 3 能源统计 15 (1)制定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建立完备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数据可溯源,5分; (2)定期进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并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4分; (3)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4分; (4)定期开展能源统计检查、考核,2分。 4 节能技术进步 20 (1)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2分; (2)安排节能资金,开展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3分; (3)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效指标达到国家、市节能监测标准,3分; (4)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家、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5)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制定规划,并落实改进措施,3分; (7)按规定开展能源利用监测,3分。 5 节能管理 基础工作 10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或明确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和岗位,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2)将年度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3分; (3)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4)组织经常性的节能培训、节能宣传活动,2分。 合 计 100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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