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27 |
颁布日期: |
2008/07/2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27 |
颁布日期: |
2008/07/27 |
渝办发〔2008〕2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清新形势,增强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市正站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314”总体部署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着全新机遇、全新要求、全新挑战。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新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新一届市政府提出“到本届政府届满,全市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要好于、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努力方向,也是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落实这些全新要求。
(二)水上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全新任务。水上交通是我市主要的运输方式,全市90%以上的外贸物资是通过长江完成,货运周转量占全市综合运输总量的66.7%。按照“314”总体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构建“一干两支三枢纽”水上交通体系,预计到2012年,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1.4亿吨,船舶运力达到550万载重吨,货运量达到1.2亿吨,各项主要指标在“十五”的基础上翻一番。随着水上交通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将会越来越繁忙、船舶流量会越来越大,通航环境会越来越复杂。这些都对水上交通安全提出了全新的任务。
(三)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给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带来了全新挑战。三峡库区175米和部分支流电站蓄水后,我市库区水域进一步扩大,库区支流可通航里程进一步延伸,新增渡口需求量大,形成许多新的水下障碍物,沿岸群众出行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加;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条件较差,航道整体通行能力弱,主要支流航道等级低;农村客运基础条件仍然较差,渡运经营困难较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总体不高,标准化船舶运力只占35%,低水平运力过剩;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应急处置体系亟待健全,安全投入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仍未真正落实;部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群众水上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灾害性天气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越来越频繁等。
二、明确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理念,改善水上安全基础条件,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源头治本,保持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持续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得到明显增强,水上交通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2008―2012年,全市水上交通死亡人数比前5年下降15%;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下降50%;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狠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长江干线和支流及封闭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与港航、海事机构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港航、海事机构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春运”、“黄金周”和防雾战枯、防洪渡汛等重点时段,“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船舶等重点船舶,长江干线及三峡库区、桥(坝)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等重点水域的监管;引导库区小型游艇的有序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管理,避免盲目无序发展带来安全隐患。
市经委要加强船舶建造行业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和违规造船行为,做好非法违规船厂的全面治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违规造船,杜绝不合格船舶进入市场。
园林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游览船舶的监管、检查力度,建立风景旅游区水域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基础管理档案;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渔业辅助船超范围从事生产、餐饮等经营活动。
水利部门要严格采砂作业管理,配合交通部门整治超载,严禁超范围采砂,防止因采砂破坏或恶化航道条件。
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主体。各渡口、码头、渡船、客船和货运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维护职工的安全权益。
(二)狠抓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条件改善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决定》(渝府发〔2007〕66号)的要求,加快长江干线175米蓄水变动区和支流航道整治,积极应对三峡库区175米蓄水,适时延伸航路改革,尽快实施大宁河水上交通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提高通航安全保障水平。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库区新增水域人民群众的出行问题。要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能建桥的地方尽可能建桥,不能建桥的地方推进渡口和船舶的改造升级。大力实施客渡船救生设施工程,支持客渡船配置必要的救生浮具。
加快重庆水上搜救中心建设,尽快成立重庆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长江和支小河流搜救中心,建立搜救基地,加大人员的培训和必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立和完善搜救信息平台。水文、气象部门要增强沿江水情、雾情信息采集密度和力度,库区增加风情监测设备,建立起恶劣气象、水情信息与港航、海事机构的共享机制。港航、海事机构要充分利用有效信息传输手段,实现与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和船舶的联动安全预警。
(三)狠抓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
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动老旧船舶更新改造,促进水上交通生产、经营方式的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加快乡镇(街道)水上GPS监控分中心平台建设,GPS网络覆盖向乡镇(街道)基层延伸,提高乡镇(街道)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港航、海事机构要对现有的水上GPS监控网络和功能进一步优化完善。在继续推广船舶终端安装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对船舶使用GPS终端设备行为的管理规定。规范船载GPS终端的安装和使用,对不正常使用设备或故意脱离监控的行为纳入执法监管范围。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增强科技管理手段,积极探索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各港口企业现有视频图像资源的整合联网,完善重点港口码头、水域、桥区视频监控摄像系统的设置。逐步与现有GPS监控系统相结合,改执法人员现场值守为电子远程监控纠违,扩大监管覆盖范围,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狠抓水上交通安全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对现有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管理、法律、技术的安全管理干部。要教育和引导水上安全监管干部坚持清正廉洁、服务人民、服务发展,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无私无畏、敢抓敢管。要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干部和人员的待遇,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干部队伍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足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大力发展基层乡镇(街道)的水上安全专兼职队伍,做到乡镇(街道)管船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落实”,加大乡镇(街道)管船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乡镇(街道)一线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狠抓安全文化和宣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港口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船主和船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搞好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落实安全主体和管理责任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协作机制
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完善“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配合协调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港航、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对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责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指导,适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落实经费保障
市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投入力度大、工作开展具有典型效应的区县(自治县)给予一定补助,对经费投入困难的贫困区县(自治县)给予扶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需要政府负担的经费,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