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7/15 颁布日期: 2010/07/15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7/15
颁布日期: 2010/07/15

渝办发〔2010〕1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2010年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按照国家对我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分解落实重庆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安排和国家能源局与市政府签订的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我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炼铁40万吨、炼钢15万吨、水泥200万吨、玻璃40万重量箱、印染0.3亿米、小火电机组12.75万千瓦。 二、工作要求     (一)分级负责。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信息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妥善安置职工。对通过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置职工,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完成时限。2010年7月10日前,市经济信息委要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告需要淘汰的落户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7月15日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要分别督促企业完成《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在7月20日前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8月正式启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9月底前拆除落后设备设施装置,完成2010年落后产能关停工作,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一)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督查室从2010年8月份开始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将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强化考核评价。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核查方式,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对象为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考核内容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机构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考核评价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追究该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计划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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