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09/08 |
颁布日期: |
1997/09/08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09/08 |
颁布日期: |
1997/09/08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