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和规范(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7/30 颁布日期: 2007/07/30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7/30
颁布日期: 2007/07/3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和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为切实推进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我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指导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三条 申请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二)已按照《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没有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药物或者为非法生产者提供便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其它损失重大的爆炸事故; (五)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二)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和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标准如下: (一)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二级企业考评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 (二)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已通过二级企业考评,一级企业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三)否决项考评要素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能评定为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第六条 本规范对考评要素、标准分值和考评得分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评要素。本规范的考评要素分A级要素和B级要素。其中: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由9个A级要素和79个B级要素组成;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由7个A级要素和45个B级要素组成。 在B级要素项备注中注明为否决项的,否定该项目所在的A级要素项。即当该B级要素项得0分时,其对应的A级要素项得0分。 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要素表 A级要素 B级要素 备注 1. 安全生产管理 1.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否决项 1.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否决项 1.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6 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 否决项 1.7 社会保险 1.8 危险源管理 1.9 应急救援预案 1.10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 1.11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 1.12劳动用工和考勤 1.13职业卫生管理 1.14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 1.15职工违章处罚记录 1.16隐患整改 否决项 2. 工厂选址布局和工艺布置 2.1 选址 否决项 2.2 布局 2.3 工艺布置 否决项 2.4 厂内道路 2.5 生产环境 3. 厂内设施 3.1 围墙 3.2 消防设施 否决项 3.3 防雷设施 否决项 3.4 防护设施 3.5 运输设施 3.6 监控报警设施和值班电话 3.7 安全标识 3.8 废水沉淀设施 3.9 销毁场和废药及含药废物处理 4. 危险性工房 4.1 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 4.2 结构选型 4.3 门窗和安全疏散 4.4 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4.5 防护屏障 4.6 安全距离 否决项 4.7 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否决项 4.8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9 防静电措施 4.10生产工具 4.11防潮与隔热措施 4.12存放和堆垛 4.13消防设施 4.14电气照明和采暖 4.15安全标识 4.16清洗及排水处理 4.17废药清理 5. 库房 5.1 建筑物耐火等级 5.2 结构选型 5.3 库房门和通风窗 5.4 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5.5 防静电措施 5.6 防潮与隔热措施 5.7 防护屏障 5.8 安全距离 否决项 5.9 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 否决项 5.10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存放和堆垛 5.12照明和照明线路 5.13安全标识 6. 无药工房 6.1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2 消防和安全疏散 6.3 电气和机械设备 6.4 安全标识 7. 生产机械 7.1 烟火药制造 否决项 7.2 黑火药制造 否决项 7.3 效果件制作 否决项 7.4 引火线制作 7.5 药物干燥 7.6 钻孔 7.7 插引 7.8 结鞭 8. 原材料和产品检验 8.1 检验人员和设备 8.2 原材料检验 8.3 产品检验 9. 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9.1 安全宣传 9.2 班前教育 9.3 安全文化活动 9.4 绩效考核 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要素表 A级要素 B级要素 备注 1. 安全生产管理 1.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否决项 1.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否决项 1.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6 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 否决项 1.7 社会保险 1.8 危险源管理 1.9 应急救援预案 1.10产品流向记录等资料档案 1.11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 1.12劳动用工和考勤 1.13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 1.14职工违章处罚记录 1.15隐患整改 否决项 2. 库房选址和布局 2.1 选址 否决项 2.2 布局 否决项 2.3 运输道路 2.4 库区环境 3. 库区设施 3.1 围墙 否决项 3.2 消防设施 否决项 3.3 防雷设施 否决项 3.4 监控报警设施和值班电话 3.5 安全标识 4. 库房 4.1 建筑物耐火等级 4.2 结构选型 4.3 库房门和通风窗 4.4 室内屋顶和墙(地)面 4.5 防静电措施 4.6 防潮与隔热措施 4.7 防护屏障 4.8 安全距离 否决项 4.9 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 否决项 4.10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1存放和堆垛 4.12照明和照明线路 4.13安全标识 5. 经营场所 5.1样品摆放 5.2产权证明 5.3资料管理 6. 运输和配送 6.1 人员 6.2 车辆 6.3 配送 7. 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7.1 安全宣传 7.2 安全文化活动 7.3 绩效考核 (二)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评定中的标准分值 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标准分值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分值 1 安全生产管理 18 2 工厂选址布局和工艺布置 12 3 厂内设施 15 4 危险性工房 25 5 库房 12 6 无药工房 3 7 生产机械 8 8 原材料和产品检验 3 9 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4 —— 合 计 100 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标准分值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分值 1 安全生产管理 25 2 库房选址和布局 20 3 库区设施 15 4 库房 25 5 经营场所 5 6 运输和配送 5 7 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5 —— 合 计 100 (三)安全标准化评定得分计算办法: 安全标准化评定满分为100分,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各要素得分 = 实得分/应得分×标准分值。 总分值 = 各要素得分之和。 当企业不涉及考评表中的某些项目时视为缺项,考评按零分计算。要素应得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应得分 = 100 ― 缺项分 (其中:企业内的所有工房和库房都需单独进行考核评分,最终要素得分取其平均值。) 第七条 考评机构 (一)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评机构)承担考核复评工作。 (二)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工作,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考评机构)承担考核复评工作。 (三)市级考评机构应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安全标准化考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开展标准化活动并自评后,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考评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至组织考评的部门。 1.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评; 2.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评。 (三)负责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后,组织成立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考评小组(或委托相关的考评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考评。 (四)对考评达到相应一级或二级的企业,由组织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颁发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安全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遵循以下规定: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省辖区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组织成立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机构。 (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每年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对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监督审查,对A级要素进行抽查,并出具监督审查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不再具备相应安全标准化企业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收回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 (五)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死亡事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它损失重大的爆炸事故的,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收回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及牌匾。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半年公告获得(或撤销)的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半年公告获得(或撤销)的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 第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组织复评考核的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开展烟花爆竹标准化工作应与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相结合,凡取得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可免于现场考核,凭安全评价报告和标准化达标考评报告直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附件:1.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2.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3.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表(试行)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