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8/12 颁布日期: 2005/08/12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8/12
颁布日期: 2005/08/12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5〕11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召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多、首次发证时间集中、审查工作量大等实际情况,决定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前的审查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度,保证在今年年底内完成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考核工作。为了规范委托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审查原则 省局统一管理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委托市局对被委托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省局对市局审查意见进行书面审核及发证。必要时对企业现场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委托审查方式 采用一事一委托的委托审查方式。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需要,由省局对申报受理企业分期分批出具审查通知单。 三、委托审查范围 省(部)属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企业原则上由省局负责审查考核,除此以外的生产企业委托市局审查考核。由市局审查考核的,市局须提出是否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四、委托审查工作程序 经省局九楼办事大厅四号窗口公开受理企业申报后,省局定期将已受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申报资料和审查委托书送达受委托的市局。市局在收到委托书和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查工作,并将审查资料及审查意见报送省局。省局在收到受委托单位审查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审查意见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局在审核中认定有疑义的,对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发证的企业进行复查;省局经审核与受委托审查单位均不同意发证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理由。 五、其他事项 (一)审查人员的业务指导。省局负责对外聘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业务培训,并提供外聘审查人员名单供委托审查单位选用。为统一审查标准,省局已完成组织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查人员名单另行公告。 (二)受委托审查单位应组织现场审查组。人员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和外聘审查人员(专家)联合组成,人数一般为3-5名,其中外聘审查人员(专家)1-2名。 (三)为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受委托单位在实施委托审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下达限期整改的责令或实施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书。待企业整改工作到位后,重新审查考核。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考核有效期内。 (四)受委托审查单位及其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意见分审查组考核意见和接受委托单位意见。意见要有“考核合格,建议发证”或“整改意见经整改确认后发证”的两种明确意见。审查组考核意见栏整改意见较多的,可另附页。 【打印】【关闭】 附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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