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通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5]3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1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并列为今年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内容。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十五”环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推动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苏州市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苏州市环保局陈铁民局长任组长,袁鸿柏副局长、费永华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自然处处长程德润、污控处处长袁士明、开发处处长徐火金、监察处处长张成福、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蒋勐、吴中区环保局局长章敏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蒋勐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厅下发的文件精神,统一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全市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涉及到国家生态敏感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投资建设重点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的自然保护区。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砍伐、开矿、挖沙等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资源开发活动。 2、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3、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4、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设立自然保护区时,是否履行了《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申请、评审、批准、备案等程序;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6、调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投资机制等情况。 五、检查形式 采取市局会同相关市、区环保局进行检查,同时配合省厅及国家总局督察相结合的方式。 六、时间安排 1、2005年5月,苏州市环保局制定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方案,5月15日前会同相关市、区环保局开展检查。 2、2005年6-9月,迎接省厅及国家总局督察。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是今年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建成协调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自然保护的分布和特点,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工作重心,精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2、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内涉及自然保护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督促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自然保护区资格。 3、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将违法排污、生态破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纠正不正之风的5大重点之一,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的要求,环保部门要紧密协调监察部门,对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监察,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加强政务公开。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和违反《自然保护区条列》的典型案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及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扩大信息发布渠道。鼓励媒体监督,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5、建立案件移交工作机制。在对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涉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管理智能的,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逾期不办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6、做好专项执法检查信息调度等基础工作。各市(区)环保局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工作,在专项执法检查期间,每周向市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