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09 颁布日期: 2009/11/09
颁布机构: 市政府办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09
颁布日期: 2009/11/09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9〕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抢险及时、处置有序、善后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在高危行业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   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有效提高赔偿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实施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关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制定适合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运行中,要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形成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二)政策引导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安全目标考核、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合理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引导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各类事故。   (三)全面推进和重点先行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全面推进和重点行业、高危企业先行的要求,在起步推进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重点行业及高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在其他行业企业中全面推开。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重点和企业分类   (一)范围与重点。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安全生产;要积极推动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四大类行业”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1.第一大类: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大量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第二大类: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重点企业和单位。   3.第三大类: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含充装)、船舶修造与拆解的生产经营单位。   4.第四大类: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企业分类。   保险公司应统一同行业企业的投保标准,针对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总体危险程度、企业规模、企业内部危险源点、危险工艺等不同情况,科学测算,合理分类,确定企业应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可参照以下标准分类:   A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危险程度较高;或重大危险源较多;或危险工艺较多;或职工人数不足100人;或曾发生过人员伤亡事故的企业(投保后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可作降低类别处理,下同)。   B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危险;或具有一定数量的重大危险源或危险工艺;或职工人数100~300人之间;或曾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企业。   C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危险程度一般;或具有一定数量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工种;或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   如A、B、C三类企业的相关条件有交叉,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企业类别。各行业内企业的具体分类标准,由苏州市级保险公司商请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评价、安全专家评估后制定具体标准。各行业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后,应送苏州市安监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险种与投保标准   (一)保险险种。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保险范围主要是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费用。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其中,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含了雇主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公众责任和事故救援等因素。具体保险保障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依据保险合同确定。   (二)投保标准。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在推进阶段,企业和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分类,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率。   1.企业员工投保险种。   纳入上述“四大类行业”重点范围的企业,应积极投保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害险。其中:   纳入第一大类的企业,应将企业所有员工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   纳入第二大类的企业,要在认真确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对纳入范围内的员工纳入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范围;对于其余员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实际情况,为员工投保从业人员人身伤害险。   纳入第三、四大类的企业,凡在生产作业场所岗位工作的员工,都应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企业其他员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从业人员人身伤害险。   企业在投保时,可自主选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凡涉及公众责任的,应同时主动投保公众责任险。   2.保额标准。   根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参照以下标准投保:   (1)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一般不低于每人30万元。具体赔付标准与办法按照保险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2)公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3)涉及医疗、救援等其它赔偿的具体限额,按照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商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   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凡按照当地政府及安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已经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在次年改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再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所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按照规定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二)对于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别的企业,一般以B类企业作为该行业的保费交纳基准,对于A类企业,建议按B类企业上浮一定比例;对C类企业,建议按B类企业下浮一定比例。各行业企业交纳保费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保后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未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给予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投保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现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根据有关规定上浮保险费率。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对于投保企业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同市安监、财政部门商定,以减轻投保企业的负担。   (五)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费率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搞费率恶性竞争。投保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投保费用。各级监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指导   为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   (一)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综合指导与协调,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鼓励企业选择管理规范、基层服务网点健全、信誉优秀的保险公司。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监部门备案。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保险的企业,应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具体指导企业参加安全责任保险;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建立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要加强对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定期掌握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加强与当地安监等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聘请有关专家,帮助投保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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