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类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12 |
颁布日期: |
2007/03/12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12 |
颁布日期: |
2007/03/12 |
苏环字固管〔2007〕 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类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IT产业的迅速发展,全市电子类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电子废物”)产生量增长较快。由于电子废物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若得不到妥善和安全处置,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要求职能部门加强对电子废物处置行业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强化电子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促进处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电子废物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暂停受理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从严审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苏环控〔2006〕30号)精神,暂停审批处置电子废物建设项目。对在省文件下达之前已审批同意并在建的处置电子废物建设项目,应督促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并按“三同时”要求进行验收。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不得进行电子废物处理处置。
二、对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电子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落实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交由具备处置电子废物资质的企业处置。对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固体废物的,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各地环保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能,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对电子废物处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各地环保部门应强化对从事电子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要求其在生产、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噪声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处置后产生的环氧树脂粉末(玻纤粉末)等固体废物必须妥善安全处理,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和经营活动等必须规范。今年上半年,各地应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处置企业经营活动的专项执法检查。对电子废物处置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倒卖、借证、超范围经营电子废物的,查实后将暂停废物转移审批,吊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超标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废物转移;对处置后产生的环氧树脂粉末(玻纤粉末)等固体废物未能妥善处理的,应暂停审批废物转移,并向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内部环境管理混乱并不能按时和准确上报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废物转移业务。
四、实行电子废物处置年审和分类管理制度,以加快对处置技术落后、规模较小设施的淘汰步伐,促进电子废物处置向更高水平发展。自2007年起,我局将组织对电子废物处置企业的处置设备、运行管理、污染物排放、生产经营、转移制度执行、操作人员持证、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达不到年审要求的企业,暂停审批废物转移计划一年。在符合电子废物处置规范和要求的基础上,对处置企业按处理能力等进行分类,鼓励、引导电子废物处置设施上规模、技术上档次,为技术设备先进、管理规范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优势条件。我局将采取相关措施,对全市电子废物处置企业进行评估,并划分为甲、乙、丙三类。处置单位分类情况将向社会公示,以引导、鼓励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委托高等级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电子废物处置年审制度和分类管理等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五、各地应依法对电子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不得随意向电子废物产生单位指定相应的处置企业,也不得以就近处置为由对电子废物在全市范围内的合法转移设置门槛或障碍。请各地环保纪检监察机构对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六、充分发挥科技在电子废物转移、处置中的作用。全市将在年内建成电子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全过程的监管追踪网络系统,以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请各地在6月底前,按照我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电子废物产生、收集和处置等情况的调查工作,为系统的建设创造条件。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